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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代表处审计(外资代表处审计报告)



主要法律依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外资 [2006] 第 478号)


第 51条



代表处



审计

属性:报表审计业务 (法审计定专营业务)


内容:对外资金融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报告使用者:社会公众,尤其是银监会


委托人:外资金融机构全体股东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


精通外语外资;熟悉国际金融业务流程及代表处其控制;精


通与金融管理以及外资银报告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业务开展情况:按报告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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