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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公司行业类别是什么(建筑工程设计属于什么行业类别)

一直以来被一个问题困扰,万一设计的工程出事儿了 设计责任到底谁来担?担责的比例到底是多少?如果牵扯到刑事责任,首要责任人是谁?本文从不同角度分析,不同责任及分析承担方式,承担比例,总结责任划分适用原则,并据此推定人员承担责任的比例,供参考,实际个案存在特殊性,差异性,具体责任划分存在差异,需要理解。


导读:


一、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方式;二、设计、校对、审核责任划分的规则;三、行政责任归责原则与承担方式;四、刑事责任归责原则与承担方式;五、通过案例对比,参考刑事责任的追责原则;六、专业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责任有何不同。


一、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方式


(1)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含过错推定 当事人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无过错责任:当事人无过错也需承赔偿责任


3.公平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承担公平补偿责任


设计行业,采用过错原则,设计院图纸有错漏碰缺;或本专业图对不上,如建筑平、立、剖对不上。或其他专业图纸对不上,如建筑与结构图对不上,导致施工完成后需要整改,由此引发的相关整改费用。


建设单位损失与设计院图纸错误存在因果关系,可向设计院要求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2)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1.单独责任:单独一人侵权,单独一人赔偿


2.共同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多个侵权人共同赔偿


3.按份责任:多人共同侵权,按照约定或法定比例份额赔偿


4.连带责任: 受害者不受双方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比例赔偿约束,向一人全部追偿。


5.不真正连带责任:  施害方可内部追偿,最终一人承担责任




前文论述过,民事责任,大部分用钱解决,由设计院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建筑赔钱。


至于建设单位要不要设计院赔偿,或赔偿多少,取决以下情况:


1.图纸错误问题严重性,设计院过错大小,依据主观过错程度、行为原因力大小对外承担整体责任,对内承担按份之债。


2.施工单位是否有相应责任,损失的原因力是竞合关系,还是结合关系;比如设计院图纸确有错误,但施工单位人员没有仔细看图或施工员不具备相应资格,两者原因结合因而造成建设单位损失,此种情况施工单位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3.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双方设计合同是否有相应条款约定赔偿比例;


4.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关系如何。也许甲方高兴,不要设计院赔偿。


首先应由设计单位对甲方进行赔偿,设计单位在对甲方赔偿后,可对内部员工,包括注册建筑师进行追偿。


问题在于:由于图纸设计错误,导致甲方损失。设计图纸由设计,校对,审核、审定等多人签字,属于共同作品(专利著作),著作权属于多人,引发侵权关系及民事责任,上述签字如何确定赔偿比例呢?




二、设计、校对、审核责任划分


(1)设计单位对外部责任:


一份正常流程交付建设单位设计图纸, 首先盖的是单位的设计资质章, 确定了单位是对外首先责任人。其次, 在根据各专业的要求, 加盖专业注册章,类别比如注册建筑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专业负责人,均第二责任人。主要是承担对设计单位内部的责任.


所以确定一点,设计图纸瑕疵错误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首先由设计单位先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二十四条: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筑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建筑师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属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重大过失:实际案例中认定非常复杂,但对设计人类别员而言,做为专业技术人员,图纸出现错漏碰缺,违反强制性条文,可认定为重大过失)


也就是说,如果因为图纸错误导致损失赔偿,设计单位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先行向建设单位进行赔偿后,有权向注册建筑师,各专业设计人员进行追偿。




(2)设计内部责任划分及比例:


在设计单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在向内部追偿时,根据图纸签字的设计, 校核, 审核, 审定, 按照签字级数不同来承担相应责任。


设计: 对图纸设计细节, 构造画法等图纸输出,专业技术以及全部计算过程和结果出现的错误承担主要责任. 如果上述范围内行业出现问题, 设计承担主要责任。


校对(专负): 对设计师的工作范围及内容进行校对复核, 并对上述内容与设计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审核: 应对图纸设计方案, 设计原则负责, 保证设计的主要计算方法, 计算结果没有问题, 图纸符合相关标准,承担部分责任。


审定: 责任是负责设计的整体工作,包括设计资料的形式审查,及专项设计的签字确认( 如工艺设计, 管道设计), 通常是由总工程师来签工程设计字,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所述,设计、校对、审核等内部责任大小与分配,可以根据主观过错程度,过错大小,获利大小,主要工作由谁完成,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并据此分配对内负按份之债。


如果单个项目均按正常设计,校对,审核,审定。考虑到单个项目,主要工作由设计人完成,单个项目的产值由设计人员分配较多,也就是获利程度较大,责任比例关系参照如下:设计人负60%~65%的责任,专业负责20%~30%的责任,校对10%,审核5%,审定5%。


上述都是理论,实际公司在向员工内部追偿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1.设计师从事设计换取维持生活和自我发展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经营风险。但是由于劳动者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但这个责任仅指劳动责任,而非承担经营风险责任。


2.即使向设计师阜追偿,也应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设计公司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从工程质量的角度上来看,虽然在职责划分上,各方有着不同的见解,但是设计质量的保证,是没有异议的。不管是甲方,还是设计方,都应该认识到设计质量的重要性,应该通过合理的机制和手段,最大限度的保证图纸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三、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承担方式


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也就是政府职能部分对单位是什么或个人的处罚,根据处罚的类型,确定以下行政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责任(一):罚款或其他财产性罚则,可以参照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承担方式。


行政责任(二):吊销营业执照,停业、停产整顿,只能公司承担。


行政责任(三):吊销注册证书,由注册人员承担,设计人员无法承担。


四、刑事责任归责原则:


(1)刑事责任:涉及强制公民财产权,人身权,甚至剥夺生命权,


刑事责任认定过程非常复杂:需经过立案,侦察,讯问、勘验、公诉,质证、辩护、宣判,抗诉,终审等一系列过程,且只能由司法机关作出最终审判结果。一篇文章很难写清楚,我们可以通过比较出名的两个案例来寻找一些端倪:


五:案例:


案例一:内蒙古东源科技爆炸案(排水管案)


判决文书 案号:(2016)内0304刑初193号


2014年10月,位于乌海市的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建设的回用水厂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经济损失约743.6万元。


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发生原因是由工程设计于地下污水总管内的可燃气体甲烷、氢气等通过6根溢流管反串到正在施工建设的回用水厂房,长时间积聚并达到爆炸极限,遇当班操作是什么工打开二楼照明灯开关时,开关打火引发气体空间爆炸。


项目设计人员张子武,对设计质量和设计进度负责,保证设计深度。在实施变更溢流管线走向设计时,未严格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设计,也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将通向雨水系统的六根溢流管线变属于更为通向污水系统,且未在六根溢流管或溢流管汇集总管上设计水封设计公司等阻隔装置, 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一审审判结果:


被告人张子武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其他相关人员行政处罚抄录如下:


给排水专业负责人潘某某: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设计图纸审核人员谷某某: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设计图纸校对人员茅某: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给予记大过处分。
回用水工艺设计负责人金某某: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给予记过处分。
公司法人代表曹某:给予曹光上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罚款100778元。同时,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被给予行政处罚23万元。


但从这一案件可以看出,如果设计完全是设计人自己完成且签字确认的,事故后果涉及到刑法的范畴,那么设计人必将是首要责任人,而专业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如校正,审核,审定等)将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中,项目为正常设计流程,设计人员自己完成设计并签字确认,唯一承担刑事责任只有设计人员张子武一人。其他校对、审核、行政管理人员均为民事或行政处罚。


案例二:沈阳市铁西区万达商业广场售楼处“828”重大火灾


这个案件知名度更高,具体案件经过不再赘述,我们直接看结论:


后果:造成12人死亡,10人受伤。


事故原因:该售楼处两处楼梯均未设封闭楼梯间,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玻璃幕墙与二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未用防火材料封堵。这最终导致有毒气体迅速蔓延,二楼人员被困无法逃脱。


王某: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设计部经理。指使设计单位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取消了火灾自动报警和火灾自动喷水什么灭火系统,使用可燃材料装修,拆除了原有消火栓,


夏某: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指使施工单位按照违法设计的施工图组织施工并验收,导致销售中心存在多处火灾隐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上述两人为甲方,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7 什么条,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康某:沈阳臻工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富某:沈阳臻工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师。


上述两人分别为设计单位负责人,具体设计师,在对万达公司售楼处的装修改造施工图设计中,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取消火灾自动报警和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使用可燃材料装修,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计疏散楼梯和玻璃幕墙与楼板缝隙处的防火封堵材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7 条,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在改建过程中,万达设计部负责人王某及工程部负责人夏某为赶工期,授意设计单位对已经形成的设计蓝图进行变更,取消了喷淋和烟感设计,并在未报消防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即将设计图纸交付施工单位作为施工的依据。售楼处的改建工程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存在严重隐患。


最终判决:


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设计部经理王某、沈阳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夏某: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沈阳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在明知本单位及其本人不具备专业幕墙设计资质的情况下,仍积极实施设计,违反相关规定又没有履行竣工验收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沈阳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师富某:设计行为虽不是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却是致使该种损害发生不可缺少的因素,故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本案中,造成死亡人员更多,后果更严重,事故主要原因是甲方要求降低设计标准,未按法律法规将设计文件备案,也就是说,甲方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违规出图及程序不合法是事故的主因,设计师富某的行为不被认定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而设计师富某刑责最轻。




根据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一点:


(1)设计人员自己完成设计并签字确认,正常设计出图造成重大事故,设计人员承担更重的责任。(设计错误)


(2)甲方强令降低设计标准,违规出图或未按法定程序将设计文件报送职能部门审批,由甲方及设计单位管理人员承担更重的事故后果,即使设计师有错,承担责任较小。(程序违法)


上述案例供参考,实际刑事责任在设计单位内部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来界定,责任承担依然会按 设计、校对、审核等内部责任大小与分配,可以根据主观过错程度,过错大小,获利大小,主要工作完成度来确定。


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是:目前设计院的一线设计人员都是比较年轻的,存在着设计经验不足的情况。有的公司为了降低成本,专门校招毕业生进行设计工作,如果让这些人员来承担起工程质量的刑事责任,是否担得起行业?是否担得住?是否担的久?这是我们工程界值得深思的问题。




六、专业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责任有何不同


(2)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设计主持人,需对项目整体负责,不论哪个专业出现质量事故,项目负责人均脱不了干系,责任范围更广,但对其他专业出现的质量责任,责任大小不如相应专业负责人重。




本篇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建筑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文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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