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为员工缴公积金需补缴
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可参与缴存
袁现行的《东莞市公积金缴东莞市存管理(办法》中,暂未将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纳入缴存对象范围。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缴存职工的定义进行修改完善,并首次提出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可参与缴存。
《办法》指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政策将由公积金中心拟定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积金中心负责人介绍,公积金向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等群体“开绿灯”,主要是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以工商局实际行动来响应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住有所居”的部署要求。
另外,局长《办法》也对缴存职工的定义进行了细化。《办法》称,在职职工是指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的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局长(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当中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人资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袁志强袁志强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但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张志明离岗职工。
单位逾期未缴公袁积金需补缴
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办法工商局》首次对住房公积金补缴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办法》指出志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其中,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志强产等情形且存在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继承原单位权利义务的新主体需为职工补缴。
单位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办法》也提出,单位应为职工补缴至职工应缴存当月,并不早于《住房公积金东莞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即1999年3月。
《办法》还明确,如单位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经职工本人同意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按降低缴存比例补缴、分期补缴、延期补缴处理。
张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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