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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扣除哪些人需要申报(哪些人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此次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一大亮点是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提高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并相应健全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为保障新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国务院近日在对1994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出修改时,也优化了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相关的纳税服务,明确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个税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大病医疗扣除调至每年80000元


(一)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人受全日制学申报历教育(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申报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支出,按照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技能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当年3600元的定额扣除。


技能人员或专业技个税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本科以上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三)住房贷款利息


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选择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四)住房租金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的,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除上述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每月800元。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且双方在当地均没有住房而各自租赁住房的,只能选择一方扣除;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双方在两地均没有住房而各自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五)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分摊每月2000元(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具体的分摊方式包括均摊、约定分摊、老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专项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赡养老哪些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赡养义务人,包括被赡养人的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和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扣除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专项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人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单位、个人均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因此,纳税人可以在任职单位每月预扣预缴税款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可以自行在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对于纳税人由单位每月发放工资的预扣预缴税款环节办理的,根据规定,除大病医疗以外,对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五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选择在任职单位每月发放工资预扣预缴税款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其中纳税人在首次享受时,需要先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报送给任职单位。任职单位比照“三险一金”的扣除方式,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而对于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的自行纳税申报环节办理的,如果纳税人在纳哪些税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对于无法按月享受的大病治疗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办理时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纳税人个人信息可在APP和网站填报


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无论是在预扣预缴税款环节,还是在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一定要准确完整地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及时提交给任职单位或税务机关。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为了方便、高效地传递纳税人报送信息,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了通过纸质表格、电子模板、远程办税端共三种方式,向任职单位或税务机关报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扣除息表》。其中,远程办税端最为便捷,也可能将成为未来纳税人报送的最佳选择。据悉,从2019年1月1日,税务机关将正式发布远程办税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和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纳税人下载或打开这些远程办税端软件,通过实名注册获取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并进入软件操作界面,即可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共6项在内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都集中在最基本的民生领域,涉及千家万户。但正是由于这些项目“很接地气”,因此也存在着每个家庭的实际负担情况差异明显的特征。为此,税务部门在制定有关专项附加扣除具体范围和标准实施细则时,也遵循了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让老百姓充分、便利、及时地享受需要到改革红利。


随着6个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正式明确,我国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立法以来,政策调整规模最大、涉及人群最广、减税力度最强的一次个人所得税制重大改革也已全面准备就绪。


发放1月工资时未及时扣除的可延后补扣


随着个税新政策出台,附加扣除备受纳税人关注。不过,由于目前距离1月1日已仅剩不到10天,很多希望通过单位按月预扣预缴税款的纳税人,担心来不及报送个人家庭资料影响1月份享受扣除。对此,北青报记者昨晚从北京市税务局了解到,若个别单位1月份未能及时扣除,可在2月份乃至以后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1月份可以享受扣除的部分。


针对部分纳税人担心个税扣除操作复杂会加重办税负担,明年起除大病医疗实行年度汇算清缴外,其余5项均可在单位个人所得税预扣缴环节完成减税。纳税人只需将有关凭证留存备查,申报时并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部门主要采取事后核查的方式来减少逃漏税问题。


在办税方式上,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全面上线后,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手机端或WEB端填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现全流程“指尖办税”,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据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为全面保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懂政策,又会申报,税务部门此前已经开展了大规模的政策培训,并鼓励和支持扣缴单位财务人员克服困难,尽可能满足纳税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需求,在发放1月工资时进行扣除。若个别单位未能及时扣除,可在2月份乃至以后月份发放工资时,需要补扣1月份可以享受扣除的部分。


明年起月入万元个税几乎为零


随着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正式出炉,纳税人尤其是工薪族的个税负担将进一步降低。北青报记者测算,按照明年1月1日开始的新政,对于每月万元收入的纳税人个税将变得极少,而月入2万元的纳税人减税幅度将超过七成!


按照个税新政,北青报记者算了一笔账:假设在北京工作的小张,已婚,自己为独生子女且有一个孩子正在上小学,父母已满60岁,小张在北京没有购买住房、租房居住,且正在攻读在职研究生学历,那么他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4项专项附加扣除。


假设小张月工资2万元,在不考虑“三险一金”情况下,今年10月1日个税改革前按每月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计算,他每月应缴纳个税3120元;10月1日以后取得工资,按每月5000元基本减除用标准和调整后的税率表计算,应缴纳个税1590元,税负水平降低近50%。


在此基础上,2019年1月1日实施专项附加扣除后,小张每月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下: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400元,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15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共计扣除4900元。


照此计算,小张每月应缴纳的税款降为800元,比今年10月1日后的1590元个税又减少790元,税负下降49.7%;比今年10月1日个税改革前应缴纳的3120元个税少缴2320元,税负水平降低74.4%。


如果小张月工资为1万元或以下,那么2019年1月1日后取得工资,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后,小张应缴纳个税已经几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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