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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人社厅2018年28号文件(甘人社通2018年515号内容)

武威市人社局 武威人社 今天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1〕25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组织部、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基层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7月8日






甘肃省基层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基层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扎根基层的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有成就感、获得感,激发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引导激励广大基层人才服务基层、扎根基层,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奋斗,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下列基层机构中从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


(一)县(市、区)及以下的企事业单位。


(二)甘南州、临夏州州属企事业单位。


(三)基层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


艰苦单位(不包括省市属国有企业)参照本评价条件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基层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基层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中级职称不再制定单独评价条件标准,按全省统一评价条件标准评价。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员级)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


第四条 按本评价条件标准评价取得的职称,统一颁发“全省基层有效”或“全省艰苦单位有效”职称证书。在全省基层单位或艰苦单位有效职称,与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业绩突出的人才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全省艰苦单位有效职称。


第五条 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可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


第六条 基层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七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八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逐步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存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论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交通运输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作,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能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和实务发展趋势。能够解决本专业较为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的大型工程项目,是本专业在基层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表彰。


(二)具备主持完成大型工程项目或全区域性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具备主持县级以上科研项目的能力;或在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或参与编制市厅级以上的技术标准、规范等。


(四)指导、培养的中青年学术技术人才取得比较突出的业绩;或切实解决了基层交通运输工程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难题。


第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在乡村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三)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本科学历。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等代替论文答辩,包括:具有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技术标准、专利、技术规程、项目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技术操作规程、试验检测报告、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成果等(需由2名本专业在职正高级工程师诚信签署是否达到基层正高级工程师水平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镇人才任职期间到乡村服务满1年、或与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及以上技术协作服务关系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服务或技术协作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基层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的运用计算机开展本专业领域的设计、制作、分析等工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正常晋升正高级工程师职称,采用评委会评审认定和评委会考核认定2种方式,省属艰苦单位只采用评委会评审认定方式。


(一)评委会评审认定。任高级工程师以来,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以上(省属艰苦单位达到4项以上),其中1-6项至少达到1项。


1.获县级以上科技进步一等奖(前2名)。


2.主持(前2名)交通行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等的开发或者推广2项,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第三方评价,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附相关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下同)


3.主持(前2名)完成市厅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调查规划、标准编制等工作2项,经验收评估或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4.主持(前2名)完成下列技术工作之一:4个区域性公路、水路或道路运输规划(县域及以上);6个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审核;2个大型或4个中型工程项目设计、建设管理或监理;4个大型项目的试验检测或质量安全监督;4个大型养护工程,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鉴定。


5.主持(前2名)完成下列技术工作之一:2个二级重点客货运场站、物流中心等规划建设;4个三级汽车站建设规划;2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或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有关检测、维修设备的工艺布局、设备选型、安装调试;4个汽车运输企业方案设计;4个大型运输项目方案论证和评估;4艘30米及以上新建船舶设计图纸审查,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鉴定。


6.主持(前2名)完成下列技术工作之一:2个大型或4个中型交通附属工程(指交通机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交通房建工程、交通绿化工程等,下同);5个大型或10个中型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2个大型或4个中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机械管理工作;投资额相当于大型工程2项的其他交通工程项目,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鉴定。


7.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或在乡村工作获2次优秀;或在基层工作满30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2次优秀;或在乡村工作满25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1次优秀。


8.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建言献策、调研等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州)相关部门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的。


9.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获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的表彰。


10.获市厅级及以上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一、二等奖。


11.作为公认的学术带头人,培养了5名以上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附培养计划和相关文件,下同)


12.在3个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有1个岗位的业绩获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3.作为离岗创业人员,在城镇创办企业,吸收20人连续就业3年;或在乡村创办扶贫车间、农民工工程队、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10人连续就业3年。


14.解决交通运输行业的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2名及以上同行业在职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在岗3年及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5.任现职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市(州)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荣誉称号、专业竞赛和科技进步一等奖(第1名)、市厅级二等奖(前3名)、省级三等奖(前3名)及以上奖励人才,参考其他业绩。


(二)下列情形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在基层工作满30年,且在乡村单位任副高级职称满10年、在州县(区、市)单位任副高级职称满15年,并取得第二十条第(一)款中 2项以上业绩贡献的。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基层的专业技术带头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任满1年。


(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第二十条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项数前提下,每破1项增加2项(其中第1至6项至少占1项)。


(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获市厅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或2次获县级科技一等奖前2名。


2.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3.其他作出突出贡献的业绩。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作,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能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最新理论研究和实务发展趋势。能够解决本专业较为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能够作为技术骨干完成本专业领域的大中型项目。是基层单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第二十三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或全区域性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组织实施了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推广、技术改造、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连续参与上述工作5年以上。


(三)参与解决了2项以上基层交通行业生产及科技推广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难题。


(四)近5年组织过全县本专业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或本人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第二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任工程师满5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任工程师满5年。


(三)中专毕业,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工程师满5年。


(四)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专科学历。


(五)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第二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等代替论文进行答辩,包括:具有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技术标准、专利、技术规程、项目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技术操作规程、试验检测报告、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成果等(需由2名本专业在职高级工程师诚信签署是否达到基层高级工程师水平推荐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对外交往能力和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要求,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九条 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正常晋升高级工程师职称,采用评委会评审认定和评委会考核认定2种方式,省属艰苦单位只采用评委会评审认定方式。


(一)评委会评审认定。任工程师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6项至少达到1项。


1.获县级及以上科技进步一等奖(前4名)。


2.作为技术骨干(前5名)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新装备、新工艺等的开发或者推广,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第三方评价,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附相关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下同)


3.作为技术骨干(前5名)完成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调查规划、标准编制等工作1项,经验收评估或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4.作为技术骨干(前5名)完成下列技术工之一:2个区域性公路、水路或道路运输规划(县域及以上);5个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审核;1个大型或2个中型工程项目设计、建设管理或监理;1个大型项目的试验检测或质量安全监督;2个大中型养护工程项目,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鉴定。


5.作为技术骨干(前5名)完成下列技术工作之一:2个二级重点客货运场站、物流中心等规划建设;2个三级汽车站建设规划;1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或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有关检测、维修设备的工艺布局、设备选型、安装调试;2个汽车运输企业方案设计;2个大型运输项目方案论证和评估;2艘30米及以上新建船舶设计图纸审查,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鉴定。


6.作为技术骨干(前5名)完成下列技术工作之一:1个大型或2个中型交通附属工程管理;3个大型或5个中型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1个大型或2个中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机械管理工作;投资额相当于大型工程1项的其他交通工程项目,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1个大型或3个中型或6个小型养护工程项目(单价30万元以上),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鉴定。


7.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或在乡村工作获2次优秀;或在州县(市、区)属单位工作满25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1次优秀;或在乡村工作满20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1次优秀。


8.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建言献策、调研等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州相关部门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的。


9.作为基层公认的业务骨干,培养2名以上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附单位相关人才培养计划和批准文件)。


10.在2个及以上专业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有1个岗位的业绩获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1.作为离岗创业人员,在城镇创办企业,吸收10人连续就业3年;或在乡村创办扶贫车间、农民工工程队、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5人连续就业3年。


12.获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市(州)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或乡镇工作人员获乡镇党委政府或县(区、市)相关部门表彰2次。


13.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或任帮扶村第一书记、队长或帮扶队队员在帮扶工作考核中有2次优秀。


14.获县级及以上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一、二等奖。


15.解决交通行业的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2名及以上同行业在职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在岗3年及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6.任现职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市厅级及以上表彰、专业竞赛和科技奖项一等奖、市厅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人才,参考其他业绩。


(二)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1.在基层工作满25年,且在乡村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0年或在州县(区、市)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5年,并取得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 1项以上业绩贡献的。


2.硕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工作满5年,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优秀的。


第三十条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限的由单位主管部门)考核认定或直接聘用。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在州和县(区、市)属单位从事交通运输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为副高级职称。


(二)博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可直接聘用为副高级职称。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基层的专业技术带头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任满1年。


(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项数前提下,每破1项增加2项。


(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或获市厅级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获2次县级科技一等奖前3名。


2.获市州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2次。


3.其他作出突出贡献的业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三条 在基层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尽量实现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岗位)对口。若不一致的,必须从事单位主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实践证明能胜任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再限定申报人员所学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只需申报专业与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一致即可。今后再晋升高一级职称时,非本专业学历予以认可。


第三十四条 基层人才在工作后取得高学历专业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不一致的,在申报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一致的高层级职称时,可按工作期间取得的最高学历对待,专业年限连续计算,不再折算。在乡村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时间,但不得将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时间计算为乡村工作时间。


第三十五条 除甘南、临夏州属单位外,其他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在申报职称时可按专业技术岗位对待。基层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人员,创业(兼职)期间在原单位正常晋升职称,创业(兼职)期间取得本专业方面的业绩贡献可作为评审条件标准。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调入基层企事业单位后,5年内初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层级职称。省、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调入基层单位工作,服务3年以上,可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基层人才调到省、市属单位后,原获得的“基层有效”职称视为达到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的业绩贡献条件标准之一,在获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后,前后职称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三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规定的任职年限均为正常晋升年限。本条件标准下发前,在基层工作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均可在正常晋升年限内享受1次提前1年申报政策。今后到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最后一次取得用人单位考核认定职称后,下一次正常晋升职称均可提前1年申报。破格申报时,可将“提前1年申报”扣除衡量。


第三十八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技能人才,继续按我省聘用制专业技术干部职称政策申报评审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符合条件可分别申报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可申报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第三十九条 原则上不要求基层人才著书立说、刻意追求科研项目,但对少数善于研究思考、创造发明、技术革新等创新能力强的人才,取得高层次高质量的科技奖项、发明创造、项目成果、技能竞赛获奖、论文等业绩,仍可作为评审的量化业绩成果,业绩突出的可申报破格评审。


第四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的有关业绩,必须提供经过单位公示的原始佐证材料。“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其他作出突出贡献的业绩”指相应级别名次的竞赛、标准、项目等。


(二)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内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三)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以鉴定验收报告为准。


(五)本评价条件标准所提及的项目等级以行业标准划分为准,公路工程项目等级参照《公路工程项目分类标准》(见附件)。


(六)主持一般指专业技术工作中排名前2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骨干一般指排名前5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驻地高监等,国家高速和省级高速等特大工程项目中技术骨干还包括施工现场、工程合约、设备材料、路基、桥梁、隧道、路面等分项负责人(以分工文件为准)。


第四十一条 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须经业内3名以上同行在职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在岗3年及以上)实名举荐。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须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须经2/3以上专家同意;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县以下基层单位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公路工程项目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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