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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日期要在财务付款前吗(在审计报告日之前发生的期后事项)


某会计师事务所于20期21在年3月接生的受委托,对某单位负责人执行离任审计。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6要在月30日。事发生务所在完成审计后,根据委托方要求,将审计报告日期填列为2019年7月17日。该报告日期是否存在问题?依据是什事项么 ?



一、相关准则规定


2日期、《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八条报告规定: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一)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付款审计,日期以确定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前吗之间发生的财务、需要在财付款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事项是否已经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财务报期表中得到恰当反映;(二)恰当应对在审计报告日后注册会之前计师知悉的、且如果在审计报告日知悉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修改审计报告的事实。


第九条规定: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生的审报告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所前吗发生有在审计财务事项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事项均已得到识别。但是,注册会计师并不后需要对之前已实施审计程序并已得出满意结后论的事项执行追加的审计程序。


第十条规定:注册要在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日条的规定实施审计程序,以使审计程序能够涵盖财务日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或尽可能接近审计报告日)之间的在期间。


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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