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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肤品经营类别(护肤品)

8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第1护肤品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7章66条,细化明确化妆品经营管理要求。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对化妆品生产许可程序、化妆品生产管理要求及化妆品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优化生产许可程序

在《条例》中曾提到,2021年1月1日起,此前已取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和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在《条例》配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化妆品生产许可资料要求等依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如今,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规定已发布,未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将依照《办法》来落实。《办法》落实了“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生产许可程序。


在生产许可方面,《办法》细化了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条件,对申请人提出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分情况处理。细化完善不同情形的生产许可变更事项审核审批程序,对因生产许可变更需要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经核查符合要求颁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重新计算,为类别企业减负增效。



《办法》还对生产许可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办法》提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许可申请,并承诺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


此外,《办法》还明确提到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此举进一步明确了对类别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的严格要求,以及药监局对这类产品的严苛监管。


明确化妆品生产管理要求,加强儿童化妆品质量管理

化妆品生产管理,一直都是行业关注的重点。《办法》的正式出台,亦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化妆品生产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细化标签管理要求,并进一步明确对化妆品虚假宣传、违法宣称等要求。


《办法》明确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同时规定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贮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产品。


此外,《办法》还细化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具体要求,明确指出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发现的问题、产品质经营量安全评价、整改措施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真正达到有法可依。



除了以上要求,《办法》还加强了关于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第三十六条表示,供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关于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化妆品是满足人们对美的需求的消费品,其质量安全关系到众多消费者的健康,药监部门越来越重视及加大监管力度,也表示我国化妆品市场发展呈上升趋势。


严控化妆品经营和监督管理,规范美容机构及电商

近年来,多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大量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无法提供进口依据等规定的化妆品,及未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在市面上流通。随着电商及互联网的发展,更有不法商家视网络为”法外之地“,利用网络销售上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


有管理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事人作为化妆品经营单位,应当严格审核进货来源,确保购进的化妆品符合相关法律法经营规的规定。新法规颁布后,国家对化妆品标签、备案、经营监管、电商管理等多方位进行详细化规范,但仍有部分经营单位及企业不按照条例规定。如今,《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



同时,法规不仅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须进行实名登记,填写各类真实信息建立档案,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身份信息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3年;还要求经营者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兼职管理人员,建立相对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鼓励经营者开展抽样检验。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护肤品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并按规定开展自查、整改。


《条例》也提出,从事化妆品行业的人员只要符合“具备化妆品专业知识”和“5年相关工作经验”的条件,就能成为质量安全负责人。这为电商平台配备管理人员放宽了条件限制,更好地推动《办法》的落地化执行,从根源上保障消费者网络购物的权益。



与此同时,《办法》还对美容美发机构、在宾馆等经营的化妆品进行了细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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