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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修理修配出口免抵退(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或者劳务和服务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在国家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劳务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各国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制度是基于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和本国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建立的。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规定的以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晗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包括以下三类货物:
(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人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眼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人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国家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的范围包括: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1993年第43号)所列的货物。
②《卫生部对外经贸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血液、组织器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药发〔1996〕27号)规定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以及利用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加工生产的制剂。


③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所列的货物。
④《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所列的附录一、二、三级的动物、动物产品和植物、植物产品。
⑤林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货物。
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的货物。
⑦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所列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造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以及自2011年1月1日起,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除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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