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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招标公告(青岛市招标中心最新招标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3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20M******F4W)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9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港区***路4***号***二层***(B))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9年4月18日向湖北***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702183130,发票号码3370974-3370978,货物名称为“煤炭”,金额442477.88元,税额57522.12元,价税合计500000.00元。你单位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的规定,该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该单位2019年4月对湖北***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税额57522.12元,定性为虚开。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建议移送公安机关,提交集体审议。向下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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