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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失业保险费率调整(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18)


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自5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16%。


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可以在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 150%、 200%、250%、300%九个档次中选择缴费基数。


自5月1日起,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0.5%,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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