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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让别人注册自己不是股东(公司注册)


一、 民事责任风险


1.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注册登记经过了行政部门的许可,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下没有被相关行政部门纠正或者确认的让前提下,很难直接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8条之规定。因此,被冒用人仍然存在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


2. 若履行不能,会被列入失信名单、限高限行。


法院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股东义务会被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你名下有财产会被执行,不能履行判决义务将被法院依法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别人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行政责任风险


《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工商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因此,如果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被冒用人虚让假出资、未交付注册或者未按期出资的,可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 救济途径


1.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公公司注册民享有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因被冒用身份信息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以实际侵权人如公司实际控制人、注册代理机构、被注册的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冒用人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若人民法院判决冒用的侵权注册事实成立,当事人则可以依据生效判决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撤销错误的登记信息。此种维权方法适用于存在经济损不是失的情形,可以期待在诉讼中一次性解决损失问题和确认冒用身份信息的事别人实。


第二、以注册公司为被告,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是法定案由之一,存在当事人提起该种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同时也存在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其不拥有股东资格的情况。若是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当事人可以以该注册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后,持该法院判决前往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许可登记。


2.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工商部门目前普遍持审慎态度,其内部审查处理流程复杂,且直接以行政权力否定商事主体的主体资格可能会产生其他不确定股东的风险。因此,工商部门“明智”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了回避,一般会建议被冒用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只要法院作出裁判,便可依据法院判决给予办理撤销登记。


第二、由于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冒用身份信息设立的公司都是“皮包公司”,工商部门系统内留存的公司电话和住址常常都是虚假的,被冒用人察觉权利被侵犯后,公司已经无迹可寻。因此,公司若查询公司注册自己不到冒用人,被告不能明确,则面临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不完备,从而导致提起民事诉讼路径走不通的情形。


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商部门准予工商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的系最为常规和保险的途径。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定市场监管部门在公司设立和变更登记中负有形式审查义务,涉案市场监管部门尽到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但因第三人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导致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则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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