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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税款当日滞纳金(税收滞纳金还会产生滞纳金吗)


01、什么是税收滞纳金?


02、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比例?


按日万分之五,即0.05%


03、未按时申报,加收税收滞纳金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逾期缴税的,其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遇国定节假日顺延)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例:本月初有国庆节、中秋节,申报期截止日顺延至23日,若23日前(含)未按期进行申报缴纳税款,则从24日起计算滞纳金。


04、滞纳金的计算遇到节假日顺延吗?


因此,税款缴纳期限遇国定节假日可顺延,但税款滞纳期间内遇到节假日,不能从滞纳天数中扣除节假日天数。


例:2017年9月申报期截止至15日(周五),若15日前(含)未按期进行申报缴纳税款,则税收滞纳金自16日(周六)起计算。


05、税收滞纳金怎么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立的新版税收票证式样,票面无滞纳金加收栏目,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新版税收票证启用后,因逾期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再由银行直接加收,纳税人须至原税务机关开票点作废原税收票证,开具加收滞纳金后的税收票证,再至银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对于2014年1月1日前已开具的旧版税收票证,于2014年1月1日后逾期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在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仍按照原做法,由银行计算加收滞纳金。自2014年4月1日起,银行不再对逾期旧版税收票证计算加收滞纳金,纳税人须至原税务机关开票点作废原票,开具加收滞纳金后的税收票证,再至银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为避免因当日无法及时缴纳而产生新的滞纳金,建议关注银行当日营业结束时间,确保至银行缴纳税款成功。


06、某企业某月少缴税款,滞纳金是按照滞纳税款进行计算还是按当月实际应缴纳税款的全额计算?


因此,滞纳金应按滞纳税款进行计算。


07、企业因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也要征收滞纳金吗?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因此,纳税人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


08、逾期未申报加收滞纳金怎么计算?


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逾期未申报产生的滞纳金。


例1: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2017年10月申报期,错过了23日增值税申报的最后一天,直至30日才想起至办税大厅进行补申报并扣款成功。若A企业10月应纳税额为10000元。


则A企业的税款滞纳天数自10月24日起至10月30日(包含28日、29日双休日)共7天。


税收滞纳金=10000×0.05%×7=35元。


例2:同上,A企业若在10月30日补申报成功,但因账户余额不足扣款失败,次日31日才申请扣款成功。


则A企业的税款滞纳天数自10月24日起至10月31日(包含28日、29日双休日)共8天。


税收滞纳金=10000×0.05%×8=40元。


09、税收滞纳金的追溯期有多长?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10、税款1元以下不征,税收滞纳金是否也是这样?


是的,自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11、税收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支出不得扣除。因此,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收滞纳金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拓展:


关于税款滞纳金的相关法规解释


税款滞纳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对加收滞纳金的做法给予了法律地位。国家对滞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滞纳金,目的是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与之相对应的是多缴税款利息,《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把握好税法对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的执法,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


一、加收滞纳金的范围


(一)加收滞纳金的税、费种类范围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


(二)未按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实际工作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制定解释性文件,而且这个规定与现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


二、加收滞纳金的追溯期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三、加收滞纳金的时间规定根据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2003]47号)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但有如下几种特殊情况,需要我们注意:


(一)节假日是否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是与税款连带的,如果在确定应纳税款的纳税期限时,遇到了应该顺延的节假日,则从顺延期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但在税款滞纳期间内遇到节假日,不能从滞纳天数中扣除节假日天数。


(二)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如何计算?


税务机关对检查出纳税人以前纳税期内应缴未缴税款如何加收滞纳金,重点是要明确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期限。计算起始时间是按照有关税种的实体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这一起始时间并不因税务检查的进行而发生改变,纳税人超过这一期限没有纳税,就发生了税款滞纳行为,当然这给税务检查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计算截止时间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当日,而不是至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或者下达之日。


(三)破产清算中税收滞纳金的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也就是说欠税滞纳金可以申报破产债权,但是滞纳金计算截止日期应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所以,这个规定与“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有不同之处。


(四)如何把握企业所得税的滞纳期限?


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实际工作中对于“预缴”和“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两个期限难于把握,理解不一,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3号文件明确规定,“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现行所得税政策下,纳税人滞纳企业所得税,应从年度结束后那个年度的6月1日起开始加收滞纳金。


四、不加收滞纳金的情况


(一)延期缴纳预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二)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对什么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按照《征管法》及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虽然在3年内可以追征,但是不能加收滞纳金。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少缴税款,实际上确实存在税款的滞纳,规定不得向纳税人征收滞纳金是出于信赖保护原则,体现的是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三)应扣未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明确:“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因为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款所承担的补偿,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则不存在占用的问题,而纳税人在未知的前提下也不应当加收滞纳金。同样,应扣未扣其他税种也同等适用此项规定。


(四)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特殊情况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五、滞纳金的强制执行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还进一步明确:“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的立法精神,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关于税款滞纳金的最新公告:


海关总署


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


为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问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符合海关总署2015年2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情形的,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以下简称执法系统)中“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并可通过执法系统查询办理情况。


二、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自查发现”,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照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


三、纳税义务人通过执法系统以电子方式上传材料的,文件格式标准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附件《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有关规定。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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