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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上班注册公司(上班可以注册公司吗)


答:不能。



那么,使用这些办法,吗真的能规避劳动关系吗?不用再对劳动者承担用工责任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总结起来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上班

一是主体资格。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是从属性。即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可以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是业务相关性。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其中的核心因素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工即是通过从属性进行体现,从属性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断:


1.人身上的从属性。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人格被用人单位吸收,劳动者要受到用人单位各种制度的约束,对外没有独立性,只能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上班。


2.经济上的从属性。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得的注册公司收入来自于用人单位,劳动可以者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获得报酬。劳动者提供吗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注册公司报酬。


3.劳动成果专属性。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其工作成果归用人单位所有,不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


4.劳动者免于风险责任。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代表的是用人单位,是一种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即收益归用人单位所有自己,风险和责任自然也由用人单位承担。


以上讨论的是客观上的判断标准,判断某种法律关系,不仅要看客观上的标准,还要看主观上双方之间想建立什么样的关系。


在劳动关系层面就是用工合意的问题。用工是客观标准,有用工合意,就达到了主客观相统一。


这样做其实行不通,判断用工合意不是以明示合意的形式来判断,而是以实际履行的合意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来进行判断。也即签订了其他名义上的合同,但客观上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还是应当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当然,在具体的司法实务当中问题可能比较复杂,用人单位举证出有其他类型的协议,而劳动者在客观的用工从属性上举证不是很有力时,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没有劳动关系。这并不代表着此种方法行得通,只能说是在用工从属性的举证上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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