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
你公司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依照票面注明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但民航发展基金不能计算抵扣。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你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3520 20)÷(1 9%)×9%=292.29元。
问:销售方本月为我公司补开了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因此,你公司本月取得销售方补开的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国税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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