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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公司控制权规定(公司法关于控制权的相关规定)

张雪颖律师


股权架构是企业的根基,是一家企业自创始之初直至未来发展的最核心问题。它本身不直接创造价值,但因为深刻影响着利益格局的排布而决定了一家企业的稳定性。而控制权,则是股权架构的灵魂之所在,任何一家企业都难逃这个话题。国内资本市场上演的一出出控制权争夺大战可以说是十分精彩,如国美黄陈之争、俏江南张兰出局、宝能举牌万科等等,例子不胜枚举。




1、绝对控制权——67%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由此可见,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法定七种情形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方可生效。当然,章程也可以约定其他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事项。因此,单独股东或联合股东持股达66.7%以上,那么就可以取得公司在上述重大事项决策中的绝对话语权,也即对公司取得了绝对控制权。




2、相对控制权——51%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除上述法定七种情形以及章程的另外约定外,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其他事项都是过半数通过即可生效。虽然不能达到绝对控制的程序,但对于公司的正常发展和日常管理,能够取得相对控制权也可以在一定程序上满足控制人按照自己的设想与思路打造公司,规划未来发展战略和落地路径,还可以获得超额的“控制利益”。但这是一个简单的控制标准,在后续增发融资中要特别注意股权稀释问题,保持控制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3、消极控制权——34%


单看一个持股34%的小股东,ta无法单独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实现决策,仿佛并没有任何话语权,只是一个纯财务投资者。但万不能忽略ta的作用,要换个角度想,ta虽然无法实现决策,却可以对某些事项进行否决,通过行使否决权,导致持股66%的大股东无法实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的情形,进而达到间接地、消极地控制公司的效果。




4、上市公司临界控制权——30%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上述规定详细列明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认定情形,其中明确了投资人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30%,即可被认定为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这也是明文规定中关于控制权比例的最低要求,也是上市公司的临界控制权。




5、可结合的数字


还有类比较小的数字,通常单独持股比例很小,但是一旦与某个较大股东结合达成一致行动,便可形成组合达到控制权效果。例如在49%:49%:2%的股权架构中,持2%的小股东可以自行选择与哪个49%的股东进行结合,二者两个40%的股东若意见相左,则会极力地争取持股2%股东的结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这里持股2%的股东在一定程度上也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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