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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期限最新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和抵扣期限的区别)

1、现行的四类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四类扣税凭证)的抵扣政策是,先在开具之日起360天之内认证确认或稽核比对,然后再在次月申报期申报抵扣。超过这两个期限,除非符合2010年50号公告或者2011年78号公告的规定,否则不得抵扣。







2、2019年45号公告发布以后,情况向有利于纳税人的方向改变。该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四类扣税凭证,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3、取消认证确认和稽核比对的期限是指,自2020年3月1日起,对于开票日期在2017年1月1日之后的四类扣税凭证,不再受必须在360天内认证确认或稽核比对的时间限制。




例 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业企业一般计税项目,2017年5月采购一批水泥,供应商于2017年5月15日开具专用发票1张,金额100万元,税额17万元,由于双方存在纠纷,该建筑业企业直到2019年5月才取得这张专票,当时已过360天期限。根据2019年45号公告的规定,该建筑业企业可自2020年3月1日起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该张专票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抵扣进项税额。







4、取消申报抵扣的期限是指,对于开票日期在2017年1月1日之后的四类扣税凭证,如果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已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但未按规定在次月申报期申报抵扣,那么这笔进项税额自2020年3月1日起,仍然可以申报抵扣。




例 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业企业一般计税项目,2019年11月采购一批钢材,取得供应商于2019年11月15日开具的专用发票1张,金额100万元,税额13万元,该建筑业企业在2019年11月税款所属期已勾选确认这张专票,但未在2019年12月申报期申报抵扣。根据2019年45号公告的规定,该建筑业企业可自2020年3月1日起将该笔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5、2019年45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四类扣税凭证,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所称符合规定条件,是指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扣税凭证超过认证确认期限或者申报抵扣期限。这种情况,纳税人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或者省级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可以继续抵扣。







6、小结:201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扣税凭证,没有在360天内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或者已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但未在次月申报期申报抵扣,2020年3月1日均可抵扣进项;对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的扣税凭证,仍然按照原规定执行。




7、2019年45号公告提出,自2020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用途确认这四个字颇有玄机,用途到底是什么含义,确认如何在系统中体现,用途确认与勾选确认是什么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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