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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非普通住宅标准文件文号(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2017规范)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部分)



逾期视为无异议,公示期满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海宁市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公示


联系人: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居先生


电话:87241220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这么大面积征地


你家在不在?


制图:冯云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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