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部分)
逾期视为无异议,公示期满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海宁市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公示
联系人: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居先生
电话:87241220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这么大面积征地
你家在不在?
制图:冯云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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