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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之前执行那个文件(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前的社会保险法规)

新中国后的保险业历史不长,80年代保险复业。而保险业相关的配套法律《保险法》却是1995年才第一次公布。


那么,在《保险法》颁布前投保的保险产生了纠纷,又该怎么判呢?


今天的案例就是一份1989年签署的保险合同,因为中间断缴费导致了停效,而投保人要求复效带来的官司。





80年代老保单,仅为配图


真实案例始末

1989年9月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商业养老保险,当时的合同很简单,约定了王某满55周岁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保费必须按期交付,逾期不交,保险责任暂时终止;若按规定缴了逾期保费和相关利息,则保险合同可以恢复保险责任。


1989年-2013年7月,王某的保费都是正常缴纳,每年120元。但是后续截止2017年10月30日,王某欠缴保费510元,利息102.67元。


官司的原因很简单,当年的保险合同,并没有规定保费断缴后导致保险责任终止,复效保险是有期限限制。


与之相反的是,现在的保险法则对这个规定很细致:保费断缴后2年内合同属于责任“中止期”,2年内可以办理保险合同复效,停效超过2年则合同永久失效。


因此,王某认为,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复效有时间限制,保险公司就该办理复效。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哪会认账,坚决按照现行保险法规定来执行。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

1、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单,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相应的义务。


2、依据合同约定,王某合同因逾期未缴纳保费,导致保险责任暂时终止。王某按规定加交逾期利息和保险费后,可恢复保险责任。


3、王某在保险合同效力暂停终止期间,其危险程度并没有显著增加。符合现行《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复效的相关规定。







海哥说险

1、社会在不断进步,而保险合同大都是几十年。因而我们在面对这种古董级的保险合同条款与现行保险法律法规有差异而导致的纠纷。我们认为,应当以有利于投保人的条款为基础来做出判断。


2、本案例中的保险公司,简单的以法律规定2年后不得复效,而枉顾这份成立于《保险法》颁布前的合同并没有约定时间,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3、普及一个知识点:若在2年效力中止期间,被保人身体健康有异常的,保险公司是有权拒绝复效合同。本案例中,王某在停效期间,身体健康没有任何问题,这是法院也支持复效的根本原因。







最后

估摸着很多网友会说,1989年的120元钱值多少,现在的120元又值多少,不得不说,这是事实。然而细细一想,这种说法和那些只允许房子涨价,房价下跌就砸售楼部的没有任何区别。


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因素之一就是货币贬值,又要经济高速发展,又要货币不贬值,至少目前的地球经济还不能做到。


普通人的货币本来就有限,无法承受这种时间带来的货币贬值。这也是我不建议一般人购买这种商业养老险的根本原因,因为一般人群的钱只有那么多,锁定几十年后还贬值,确实不划算。


文/海哥说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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