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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挖矿是什么性质的企业(比特币挖矿机)

在现代社会,金融经济是非常重要的一大领域,每个国家都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


但金融经济虽是促进实体产业发展的有效的催化剂,我们就可以从国内外历史中的多个社会现象中得知,单纯的金融不能成为一个国家经济的支柱。否则只会让经济脱实向虚,产生经济泡沫,进而引发经济崩溃。而近几年吸引人眼球的金融产物或许就是盛极一时的虚拟货币——比特币。


大家都知道,货币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只是国家的信誉赋予了这些纸张独特的价值,并作为各种物资的等价物在市场上流通。


而关于比特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我国目前尚无法律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2013年发布的《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在我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作为商品,民众可以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自由参与,同时一系列银行不接受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从这该《通知》中能看出比特币在我国只是一种普通商品。



事实上,比特币在我国作为普通商品的日子也并没有多久。2017年9月4日,由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多机构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就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沉重打击,该公告中明示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 ,禁止此种货币的网络交易,从此虚拟货币在我国被彻底定义为非法性质。


在明确了比特币的非法性质后,对于目前仍存在的“网络挖矿”行为的法律性质我们也能更好地理解了。


此外,在政策方面,2021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比特币“挖矿”活动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202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版)》的征求意见稿,该清单已将比特币“挖矿”活动正式列入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负面清单。可见,网络挖矿这种无意义消耗资源以获取网络上一串随机数字的行为,在我国已是被法律视为洪水猛兽,是与我国政策相悖的行为。


任何事情都要脚踏实地,一步一步地走,比特币等虚拟金融商品,对社会的积极作用极其有限,又与我国力求经济发展与碳中和相平衡的政策相悖,所以逐渐消亡自然也是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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