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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外国投资者转让境内股权所得税)

(图片提供:全景视觉)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外资质量,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


《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具体是指: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是指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一位国际税收专家解释,境外投资者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是指获得分配的利润不拿回去,也就是不汇出境外。在以前不管汇出或不汇出,都需要缴纳5%或者10%的预提所得税,其中与中国有税收优惠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缴纳5%,没有的则需要缴纳10%。所谓预提所得税就是先不扣除成本,直接按照营业额的5%或者10%来缴纳。在此次《通知》之后改为,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商务部数据显示,2017年1月-10月,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6174家,同比增长15.9%;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78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9%。


对于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如果实际收回投资,财政部等解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按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但之后如实际收回投资,则应补缴此前暂未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款。《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处置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应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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