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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收购企业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申报表怎么填)










一、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3.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普通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4.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主要有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时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


5.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案例1:某中药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7月发生如下购进农产品业务:


(1)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药用植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 000元,税额9 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药饮片。


(2)进口一批药用植物,到岸价格100000元,进口关税税率10%,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书。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药饮片。


(3)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药用植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 000元,税额3 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药饮片。


(4)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药用植物,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100 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药饮片。


(5)向农民收购药用植物,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100 000元。当月领用一半,用于生产中药饮片。


要求:计算该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会计处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解答:药用植物、中药饮片增值税税率均为9%


1)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9 000元。


借:原材料 10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9 000


领用时,不得扣计抵扣。


借:生产成本 100 000


贷:原材料 100 000


(2)进口应纳增值税=100 000*(1 10%)*9%=9 900(元)


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书,可抵扣进项税额9 900元。


借:原材料 11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900


贷:银行存款 119 900


领用时,不得扣计抵扣。


借:生产成本 110 000


贷:原材料 110 000


(3)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 000*9%=9 000(元)


借:原材料 94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3 000


领用时,不得扣计抵扣。


借:生产成本 94 000


贷:原材料 94 000


(4)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0*9%=9 000(元)


借:原材料 91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领用时,不得扣计抵扣。


借:生产成本 91 000


贷:原材料 91 000


(5)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0*9%=9 000(元)


借:原材料 91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当月领用一半,不得扣计抵扣。


借:生产成本 45 500


贷:原材料 45 500


(6)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9000 9900 9000 9000 9000=45900(元)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如下图所示:







二、领用农产品加计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领用农产品深加工加计抵扣1%。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案例2:某中药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发生如下购进农产品业务:


(1)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药用植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 000元,税额9 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成药。


(2)进口一批药用植物,到岸价格100000元,进口关税税率10%,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书。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成药。


(3)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药用植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 000元,税额3 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成药。


(4)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药用植物,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100 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中成药。


(5)向农民收购药用植物,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100 000元。当月领用一半,用于生产中成药。


要求:计算该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会计处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解答:药用植物税率为9%、中成药增值税税率为13%。


(1)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 000*9%=9 000(元)


借:原材料 10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9 000


领用时,加计抵扣1%。


加计抵扣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票面税率(抵扣率)抵扣税额÷票面税率(抵扣率)×1%=9 000÷9%×1%=1 000(元)


借:生产成本 9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0


贷:原材料 100 000


(2)进口应纳增值税=100 000*(1 10%)*9%=9 900(元)


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书,可抵扣进项税额9 900元。


借:原材料 11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900


贷:银行存款 119 900


领用时,扣计抵扣1%。


加计抵扣进项税额=9 900÷9%×1%=1 100(元)


借:生产成本 108 9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0


贷:原材料 110 000


(3)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 000*9%=9 000(元)


借:原材料 94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3 000


领用时,扣计抵扣1%。


加计抵扣进项税额=9 000÷9%×1%=1 000(元)


借:生产成本 93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0


贷:原材料 94 000


(4)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0*9%=9 000(元)


借:原材料 91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领用时,扣计抵扣1%。


加计抵扣进项税额=9 000÷9%×1%=1 000(元)


借:生产成本 9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000


贷:原材料 91 000


(5)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0*9%=9 000(元)


借:原材料 91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当月领用一半,扣计抵扣1%。


加计抵扣进项税额=9 000÷2÷9%×1%=500(元)


借:生产成本 45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00


贷:原材料 45 500


(6)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9000 9900 9000 9000 9000) (1000 1100 1000 1000 500)=45900 4600=50500(元)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如下图所示:







三、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


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9%;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购进农产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加计抵减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


如果某公司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且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则该公司既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也可以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案例3:某公司主营生活服务,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已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2019年9月份,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100 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当月购进不动产,取得专用发票,金额1 000 000元,税额90000元;当月销售深加工产品,不含增值税金额200 000元;当月提供生活服务,不含增值税金额2 000 000元。


要求:计算购进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领用农产品加计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和应纳增值税。


解答:销项税额=200 000*13% 2 000 000*6%=146 000(元)


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100 000*9%=9 000(元)


领用农产品加计抵扣进项税额=9 000÷9%×1%=1 000(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9 000 1 000 90 000=91 000(元)


加计抵减额=91 000*10%=9 100(元)


应纳增值税=146 000-91 000-9 100=45 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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