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武汉公司名称变更流程(网上变更公司名称流程)




武汉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保障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工作公正、有序开展,规范名称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武汉市工商局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武汉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武汉市各级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处理企业名称争议。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名称是指武汉市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的冠用武汉市行政区划的名称。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名称争议是指因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引发名称争议的行为。


第三条 【处理机关】申请人认为企业名称与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争议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名称争议诉讼。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名称争议诉讼的,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名称争议申请。


第四条【处理原则】 登记机关处理名称争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及保护在先合法权益、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


第五条 【管辖】企业名称争议按照下列管辖处理:


(一)企业名称争议由被申请人的登记机关负责管辖处理。


(二)市局可以将市局管辖的企业名称争议委托区级登记机关协助调查、取证。


(三)区级登记机关因企业名称争议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局指定管辖机关。


第六条 【名称争议条件】申请人申请名称争议处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争议主体;


(二)有具体的争议事实和理由;


(三)有具体的请求;


(四)属于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


第七条 【提交材料】申请人申请名称争议处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三)举证材料;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


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第八条 【受理】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企业名称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答辩】登记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企业名称争议告知书》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企业名称争议告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名称争议处理。


第十条 【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的,名称争议处理终止:


(一)申请人撤回名称争议处理申请的;


(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名称争议达成和解的;


(三)被申请人主动变更名称的;


(四)申请人提交名称争议处理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五)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登记机关应当自名称争议处理终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争议双方出具《企业名称争议终止通知书》。


名称争议处理终止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


第十一条【调查查证】 登记机关受理名称争议后,应当具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查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名称登记注册情况;


(二)调查核实双方提交证据材料及有关争议情况。


第十二条【调查核实】需要调查核实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者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二)询问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证明人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三)询问完毕后应将笔录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整个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更正或补充的地方应当由被询问人捺手印或盖章确认。


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四)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前款所述的询问笔录应当由两名承办人员在场。


第十三条 【处理时限】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名称争议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名称争议处理决定,并出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将处理决定告知争议双方。


争议情况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告知】在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名称争议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五条【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六条【处理决定】名称争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书写名称争议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连同争议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报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经集体研究后报分管局长批准,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认为不构成名称争议的,判定名称争议不成立;


(二)认为不构成名称争议但使用不规范的,要求被申请人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三)认为企业名称不适宜,构成名称争议应当予以纠正的,要求被申请人限期变更。


第十七条 【决定书】《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争议双方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或其他证件号码以及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途径、决定机关和作出处理决定日期。


第十八条【送达】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定程序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名称争议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名称争议处理期限。


第十九条【变更和纠正】登记机关作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被申请人应当在《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逾期仍未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当制作《企业名称纠正审核表》,经批准后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公示】登记机关决定纠正企业名称的,应当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应予以纠正的企业名称,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并向社会公示。


当事人按照要求变更名称后,以变更后的名称公示,取消标注。


第二十一条【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对企业名称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协助执行】登记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人民法院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予以执行。


第二十三条【文书格式】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相关文书应当使用本规定所附统一文书。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解释】本规定由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武汉市工商局


2018年 月 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