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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返还(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增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双招双引”ニ十条政策》(东开管发(2020)3号,以下简称《政策》)的操作性和规范性,本着统筹指导、公正公开简化程序、提高效能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


一、相关条款解释


(一)《政策》第一条、第十四条所称的“实际到账外资金额”,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形式到资并已纳入商务部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认定统计。汇率按外资到账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二)《政策》第一条、第十四条所称的“境外世界500强企 业”,指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当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上榜企业。


(三)《政策》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所称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指在项目投资协议建设期限内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出让金)。


(四)《政策》第三条、第十一条关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兑现时间节点和比例如下:在项目投资协议建设期限内完成项目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后给予兑现50%;在项目投资建设期限内完成项目主体分部工程后给予兑现50%。


(五)《政策》第四条关于“投资奖励”,在企业并购重组或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予以兑现。


(六)《政策》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关于“项目投产之日”,包括项目试生产阶段。


(七)《政策》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称的“开发区财政贡献”,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实际缴纳所涉及税种的开发区留成部分,不包括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查补入库的税款和 滞纳金以及已经享受减免退税部分。


(八)《政策》第九条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指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研究决定,正式聘任的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以上职务的人员。 同一人在不同项目同时担任高管职务的,不重复享受高管奖励。因人员变动造成企业高管未足额享受奖励的,剩余年限不再享受。高管奖励以企业为单位统一申报。


(九)《政策》第十条所称的“重点工业项目”,指列入省市重点调度推进的工业项目。


(十)《政第》第十二条关于“房租补贴”,自企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当年租赁厂房之日起,三年内每年度申报一次。对于因 企业未申请或未达到兑现条件的年度,补贴期限不顺延。


(十一)《政策》第十四条所称的“社会引荐人”,指通过各种渠道向开发区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开发区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引进落地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促成作用的法人或自然人。


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社会引荐人。引荐项目符合兑现条件的一次性兑现奖励。已按委托招商获得中介佣金的,不再给予奖励委托招商代理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申报材料


(一)政策兑现申请(包括项目简介、本年度运营情况、申 请兑现的政策内容、金额等,内容要简短精炼)。


(二)项目投资协议。


(三)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及项目立项环评、安评、规划、建设等批复文件。


(四)信用承诺书(附件1)。


(五)申请外资奖励的,还需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资到位证明。


(六)申请投资奖励的,还需提交银行进账单、施工合同和发票、设备购买合同和发票等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形象进度证明和现场照片等项目建设进度证明材料、重组或重整到位投资证明材料。


(七)申请发展贡献奖励的,还需提交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固定资产证明材料。


(八)申请资金配套扶持的,还需提交证监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复文件。


(九)申请企业高管奖励的,还需提交固定资产证明材料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研发团队核心人才科研能力及成果证明、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缴纳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十)申请用地用房补贴的,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建设进度证明材料、土地使用税完税证明、厂房租赁合同 房租缴款证明及发票、固定资产证明材料、纳税证明村料。


(十ー)申请社会引荐人奖励的,还需提交社会引荐人(自然人、法人)资格确认函(附件2、3)、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外资到位证明。 (十ニ)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除(一)、(ニ)、(三)、(四)项为必备材料外,其他可根据申请兑现的政策内容有针对性提供。所有申报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申报时初审环节查验,复印件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三、政策兑现流程


(一)申报。符合《政策》奖励申请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项目引荐单位提交申报材料。项目引荐单位和项目落户园区组织初审后,初审合格的,填写《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兑现初审意见表》(附件4),将相关申报材料报投资促进部。申请“一事一议”的,由项目引荐单位自行组织初审并进行后续审核、上会研究与资金拨付等兑现工作。


(二)审核。由投资促进部牵头,组织财政金融部等有关部门单位对项目情况进行核,聘请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对申报项目材料、原始凭证、项目现场等进行审核。对审核存在异议的,退回项目所在园区公司重新审核;对审核无异议的,报开发区党 政联席会议或财政资金联席会议研究。


(三)上会研究。会议研究有异议并经查异议内容属实的对异议部分不予兑现政策;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资金拨付程序。(四)资金拨付。开发区财政金融部将资金下达项目引荐单 位,由项目引荐单位拨付给受奖企业或个人。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个人承担。


四、附则


(一)同一项目满足多项奖励政策的,可并行享受。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二)对达不到约定项目建设要求或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由项目引荐单位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企业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本细则由开发区投资促进部负责解释。(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政策》同步实施。相 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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