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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实施细则)


激发市场活力


据介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自2003年1月6日通过,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制止无照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在实施中出现一些不适应实际的问题,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


新出台的《办法》进一步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范围,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做了合理区分。明确界定了某些不受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这些特殊的经营行为不再要求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虽然没有营业执照,但属于合法经营,不受查处,这一区分是《办法》最为重要的内容和突出的亮点,有利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增强市场自由度和宽容度。《办法》中明确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这类经营行为最为典型的就是通常所称的在“早市”和“晚市”的经营行为。这一规定充分地反映了适当放宽市场管制、合理利用城乡公共空间、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便利和小额经营活动需求的改革方向和立法目的,有利于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


监管无缝衔接


《办法》对接“先照后证”商事制度,在法规名称上将无证和无照并列,明确区分了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实行无照经营和无证经营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查处的制度,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并采取了“事前补充授权”的方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监管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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