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们单位请了高校的教授给公司员工进行培训,从这个月开始,一共要培训八次,每月培训二如何次,每次0.2万元,预计在11月底完成全部培训,报酬一共是税前1.6万元,在培训前先付0.8万元,在11月底培训完之后付0.8万承担缴纳元。请问:
1.这些劳务收入是否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合并在一起申报?
2.还是按次或按月申报?
3.是由我公司代扣代缴,还是由老师去税局开发票给我司?
4.王老师要交多少个税?还有谁其他的税费要交吗?谢谢!
答:
高级会计师徐芳回答道:
1.这些劳务收入是否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合并在一起申报?
是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以一个月谁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还是按次或按月申报?
属于同承担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为1次费。
3.是由我公司代扣代缴,还是由老师去税局开发票给我司?
支付的如何费用是“税前”讲课,那你们公司就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
一般情况讲课下,税局代开发票会存在增值税(税收优惠1%)和附收入加税费(增值税的12%);个人所得税通常税局会在发票栏备注有支付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个劳务报酬申报个税就可能存在一些扣除费用(相对麻烦一点)。
4.王老师要交多少个税?还有其他的税费要交吗?
报酬税前每月4000元,那么你们如果直接不需要提供发票申报劳务报酬,那么计算个税方式应该是:X X(1-20%)20%=4000元(含税),即实发数应该为3448.28元(即申报劳务费报酬为3448.28元不含税)、代扣代缴个税为3448.28(1-20%)20%=551的.72元。两者相加3448.28 551.72=4000元(含税)。
“税局代开发的票会存在增值税(税收优惠1%)和附加税费(增值税的12%)”与“增值税起征点每月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缴纳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针对的是税局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好像个人代开劳务报酬发票是不适个人所得税用这个起征点的。另代开发票好像在个收入人所得税APP上可以操作并相应计算出有关税费,只要不提交就不会生效。
以上徐芳会计师的观点仅代表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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