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对于财产。
执行【案件索引】
案号:(2021个体)黔0502执异417号
裁判日期:2021.08.24
【案情简介】
【1】人民法院在执行何某与某厨卫财产电器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某厨卫电器店无可供执行财产。
【是否2】经查明,2017年10月9日,可以胡某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该厨卫电器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
【3】申请执行人(何某)现特向法院书面申请依法追加胡某为被执行人,并提供了该厨卫电器店的工商登记信息材料予以佐证。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直接执行某厨卫电器店的经营者胡某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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