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消费者协会公布2014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短斤少两属欺诈 赔钱还款受处罚
1月15日,武定县刘某某到某钢材经销店购买钢筋(盘筋)2940公斤,回家后复称短少了469公斤,认为钢材店有欺诈行为,并于1月17日,又到该店购买钢筋1632公斤,把所购钢筋放在该钢材店门口后,刘某某持店家收据向武定县工商局投诉。接到投诉后,该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对刘某某当日所购的1632公斤钢筋复称,结果发现短少212公斤。
执法人员对该钢材经销店的电子秤进行检查后,发现其电子秤未标明生产厂家,没有合格证,当场依法对其电子秤进行了扣押,并要求店家按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加倍赔偿消费者,经营者同意加倍赔偿消费者所购钢筋不足部份,共计人民币4767元。同时,对经营者短斤少两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列二:虚假宣传不可信 保健商品要认清
3月25日,退休老人黎某在大姚县城某经营部购买保健床垫,价格2000元。使用后发现并不具有经营者宣传的那种保健效果,且黎某身上的皮肤出现过敏症状。黎某找到保健床垫经营者说明情况并要求退货,经营者称售出商品拒不退货,双方因此发生争执。3月27日,黎某向大姚县消协投诉。经过消协调查,黎某投诉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双方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床垫款2000元。
案列三:守信经营是义务 约定必须要履行
4月1日,大姚县消费者协会接到了消费者袁某投诉,袁某于3月21日到大姚某砖厂订购了5万块砖,谈定价格为0.35元/块,共计17500元,当天消费者袁某将17500元一次性付给了经营者,经营者也开具了发票给消费者。随后消费者袁用砖时去拉砖,经营者称近期砖块涨价了,要求消费者袁某要多交400元才允许拉砖。根据《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县消协调解,经营者同意履行约定,袁某仍按原来订购的价格拉运砖块。
案例四:开展“红盾护农”行动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4月11日,双柏县大庄镇木章榔村农户李某投诉,3月他从某种子经销处购买 “楚粳”牌稻谷种子12公斤,付款96元。撒在秧田里半个月未发芽,怀疑是水稻种子有问题,请求工商部门调查处理,维护其合法权益。双柏县工商局接诉后迅速赶到了李某的秧田进行实地勘察,对经营者销售杂交水稻种子过程进行调查,初步认定是经营者所销售的杂交稻种保存不当所致。鉴于经营者所售杂交稻种已售完无法进行抽样鉴定,经过工商部门调解,经营者同意补偿农民李某购买种子款及采取补救措施和人员工资等费用合计1300元,并现场兑现。
案列五:商品促销应合法 广告宣传要真实
5月15日,武定工商局接到消费者周某等2人投诉称,武定县城某购物中心当日开业促销,宣传“食用油免费送”,周某等2人均在该购物中心消费,但购物中心拒绝免费送油。经调查,该购物中心在开业促销广告中宣称:“食用油免费送,凡小票尾号为:1号、10号、20号、30号、50号的顾客朋友,均可在我商场享受免费半年5L某食用油”。购物中心开业当天,周某等2人确实在该购物中心消费,小票号分别为91号、131号。购物中心则认为他们宣传广告所指的是1号、10号、20号、30号、50号的才送油,也就是整个促销活动只送5桶油。而周某某2人持有的小票是91号、131号,尾数为1,并不是1号,不符合免费送油的条件,故不送油。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购物中心免费送给周某某2人各1桶5L食用油。该局要求购物中心在今后的经营中,要注意宣传广告用词,准确表达意愿,不能误导消费者。
案列六:“抽奖中手机”不靠谱 消费者维权讨说法
5月17日牟定县杨某参与某通信企业举办的内容为“手机狂欢节”——4G手机仅需预存5折话费即可拥有!三星、HTC、iphone5S任您选的抽奖活动”。杨某抽中后领取苹果手机一台,并选择参与价值5288元苹果手机预存话费2650元,每月保底消费398元,按月返还110元,套餐时间为12个月。杨某随后又被告知套餐使用时间为18个月,多次找经销商协商未果。牟定县工商局接到投诉后,迅速开展调查,6月6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消费者将苹果手机iphone5s(16G)一部退回给该公司,该公司一次性将预存话费2650元及手机外套和钢化贴膜180元退还给消费者杨某,并赔偿现金500元,4G手机5折购的活动合同就此终止。牟定工商部门随后约谈了企业,禁止开展此类违法抽奖活动。
案例七:旅游购物陷阱多 强制交易可拒绝
10月4日,绿丰县工商局接到大理州假日领导小组反馈的游客投诉,来自上海的游客金某一家携老人孩子到大理旅游,途经安楚高速公路某服务区休息时,在服务区超市,金某顺便看了下药材,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走到他旁边,谎称是游客,劝金某购买玛卡保健品,并帮其把价格谈成6元。由于觉得价格便宜,经不住该男子的劝说诱导,金某购买了玛卡。在购买过程中,商家说要加工成粉才能食用,说完直接把玛卡打成粉,然后称重算钱。在谈价时,商家说话是普通话夹杂方言,致使金某误认为玛卡是每斤6元,付款时才搞清楚是每克6元,金某所购玛卡410克需付款2460元。玛卡已打成粉,店家不予退货。由于旅游车等得急,金某付钱后上车离开。到大理后,金某觉得受骗了,上网查了玛卡价格情况,发现玛卡价格远远低于每克6元,于是向大理州假日领导小组投诉,希望能够挽回损失。接诉后禄丰县工商局联合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前往调查处理。在安楚高速公路某服务区,执法人员找到了售玛卡的商家,经查游客金某投诉的情况属实。经过调解,商家只收取玛卡成本460元,其余的2000元退赔金某。在工商人员的监督下,商家通过银行转账将2000元钱打入金某的银行卡。
案例八:格式合同不合理 消协出面来维权
9月29日上午,楚雄市消协接到消费者何某书面投诉称,7月23日向楚雄某汽车销售公司预定某品牌家用轿车一辆,车价12.68万元,预交定金3000元,并口头约定15天内提车。消费者在约定期限内提车时,对方告知预定车未到,什么时间车到第一时间通知本人,前后历时2个多月,消费者未提到车。因消费者急需用车,只好在其他公司定购了同款车。随后消费者多次与经营者协商退还定金3000元,经营者均拒绝退款。现场调查发现,由于双方在签订预交定金时,在经营者提供的预交定金格式合同中,经营者未就交车时间填写日期,对造成消费纠纷应承担主要责任,消费者何某在预定车协议期间提过改变车颜色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承担次要责任。经调解,由汽车销售公司退还消费者何某预交定金2000元,消费者承担1000元的损失责任,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九:免费美容变收费 消费者自身要警惕
10月17日,楚雄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待了两名前来投诉美容服务的在校女大学生,称听信一名男子宣传可免费体验皮肤护理,于是走进“某美容纤体会所”,服务人员声称要查看脸上皮肤,未经同意便擅自往两人脸上涂抹化妆品,开展相关美容护理。两名大学生因不清楚情况提出不做了要走,但服务员要求两名大学生分别付费1100元和200元。两名大学生付款离开后认为受骗上当,随即进行投诉举报。楚雄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诉后,赶到现场检查时发现何某、徐某经营的“美容纤体会所”近期转手经营,尚未办理营业执照。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责令经营者对前来投诉的2名女大学生及现场查证的另外8名消费者进行退款,共为10名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元。
案例十:施救修理起纠纷 诚信经营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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