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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具有公司法融合的性质(电子商务法与传统商法的关系)

据商务部《中国电子商务报具有告》显示


2017年


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16万关系亿元


同比增长11.7%


网上零售额7.18万亿元


同比增长32.2%


网络零售规模居全球首位



社交软件和电商平台的不断发展


带来新商业机遇的同时


问题也接踵而来


甚至影响到电子商务市场的


正常交易秩序


由此催生了


首例以“电子商务”命名的法律


《电子商务法》


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电子商务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确定电商平台责任之外,对人们普遍关心的从事海外代购、微商代购等业务的自然人网店是否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问题,也给出了明确答案。那么,《电子商务法》相较现行法律有哪些颠覆性的规定呢?新规又将对“海外代购”产生哪些影响呢?购买代购产品,和以前有哪些变化呢?我们一关系起来看一下。


“海外代购”的现行法律规定


自然人网店是指公民以个人身份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通过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务的商店,最典型的即C2C电商平台上的个人网店,已经成为了目前海外代购的主力,也是电子商务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


对于快速发展壮大的自然人网店,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却很少。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进行工商登记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传统体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但未涉及自然人从事商业活动的具体要求。对于自然人网店的规定仅见于我国工商总局于2010年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传统(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性质姓名和地址等真的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也就是说,《暂行办法》免除了自然人网店必须进行工商登记的义务与。


而《电子商务法》的出台重新定义了自然人经营网店的规则,加强了对自然人网店的监管力度,为保护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出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电子商务法》新规


对“海外代购”产生冲击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论是自然人、代购商店、代购网站或其他市场主体,只要是从事海外代购交易的,都必须先在国内的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然后还需要去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之后才能经营。 如果海外代购的商品是特殊的产品,还必须经过国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譬如销售的是食品,除了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外,还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除办理相关的证照之外,《电子商务法》还要求网店经营者应当就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向消费者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当前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自行终止从事电子电子商务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因此,不论是大型的代购公司,抑或是小型的个人海外代购,都需要具有依法经营,及时地公示与经营有关的电子商务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消费凭证。


电商平台负有监督义务


微商代购概莫能外


《电子商务法》提升了自然人经营网店的准入门槛,无疑是对消费者的有力保障。除了对自然人经营者自公司法律的规定外,《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职责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融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商法办理登记,的并配融合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公司法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电商平台对通过其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负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纳税信息。


或许有人会提出疑问,通过电商平台进行海外代购成本那么高,通过微信的朋友圈销售商品是不是可以规避相关的法律呢?微信平台并非电商平台,而是社交平台,但是如果在微信平台销售商品,那就另当别性质论了。此处的销售行为也应当进行区分,如果只是偶尔在朋友圈出售二手电子产品或闲置的个人物品,不应当被划归电子商务的范畴,但是如果销售商品的行为具有连贯性和营利性,那么就可能会被界定为经营活动,而这些微信商家,也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承担责任。


《电子商务法》的施行势必会对海外代购行业产生影响法,对于消费者而言也可能面临商品价格上商法涨的情况。但是从电子商务市场的长远与发展来看,法律的出台将使现阶法段处于司法盲区的海外代购有章可循,代购的违法成本将会增加,对于消费者而言是利大于弊,在购买商品时不仅质量可以得到保障,同时在售后维权等环节的权益也会得到保护。海外代购市场也会在法律的框架内更加良性有序发展。



供稿:朝阳法院 裴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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