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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急售二手房)


二手房交易个税,可参考《国税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相关规定。


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二手房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个人所得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规定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个人所得税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个人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急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二手房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急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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