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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播公司经营范围衍生品(科技公司三大经营范围)



产业布局意识不足是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国影视行业迅猛发展,影视衍生品开发及运营产业随之蓬勃兴起,涉影视衍生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加。从朝阳法院司法审判的视角出发,在判决审结的80件案件中,涉电影衍生品案件占比14%,涉电视剧及网剧衍生品案件占比86%。


涉案案由方面,权属、侵权纠纷占比85%,合同纠纷案件占比10%,不正当竞争纠纷占比2.5%。涉案影视元素方面,角色形象作为影视作品的重要元素,衍生品开发数量居于首位,与此相关的案件数量占比则高达68%。



蓬勃发展的影视衍生品行业与调研样本的80件案件形成了鲜明反差,对此,朝阳法院民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罗曼表示:“影视衍生品产业在我国尚属产业起步阶段,案件总体数量虽然不多,但能从侧面反映出当前影视行业在影视衍生品开发前、开发中和开发后不同的生命周期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


影视行业的前期开发多关注于影视作品本身,涉影视衍生品的开发则多发生于影视作品播出中或播出后,缺少先期的整体布局和规划,没有针对不同的商品开发领域进行有的放矢的开发布局。


对此,法院建议,影视行业从业者要有衍生品布局意识。一是要在充分做好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待开发的衍生品商品类型,衍生品所开发的领域应当丰富多元,不仅局限于小商品领域,还要探寻有潜在开发前景的领域;二是要结合待开发的衍生品商品特点,进行类型化的知识产权布局,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


权属及授权客体范围约定不明是主要诱因


由于影视作品可开发元素丰富,叠加知识产权多元权利客体,使得涉影视衍生品类型多样,导致在交易合同难以对授权客体进行明确约定。罗曼表示,案件审理过程中,常见授权客体约定不明、衍生品权属约定不清等情况。例如,大量影视衍生品授权合同直接将服装、配饰、道具等影视元素列为授权客体,但依据著作法相关解释,服装、配饰、道具等实物本身并不是著作权法所明确的保护对象。此外,影视行业创作环节复杂,不同影视元素的权利主体相对分散,如授权合同中未对作品权属进行明确,则可能对后续合同履行带来隐患。


对此,法院建议,合同双方对于涉影视行业衍生品开发的合同中涉及的被授权客体、权属取得证明等关键性条款进行更为细致明确的约定。就授权客体而言,合同双方要进一步提高影视元素法律属性辨别能力,区别不同权利类型,对照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不同范畴,对授权客体的内容和范围予以明确;就权属证明而言,则可在合同中附以必要的权利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被授权作品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开发后的问题是能力有限


法官提示:诉前行为保全可有效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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