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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怎么填(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怎么填报申报表)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梳理


1.所属行业的基本界定: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占比时,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


2.销售额取数期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不可抵减的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不得作为计提的基数,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4.会计处理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申报表填报详解


1.申报表变化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增加加计抵减相关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栏次维持不变,调整第19栏的填写口径。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填列说明







(本表第6至8栏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第8栏“合计”等于第6栏、第7栏之和。)


针对第6栏,说明具体列次填列要求:


(1)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2)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3)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是指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4)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注:“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核算应纳税额,本期可抵减额是基于本期应纳税额>0的基础上进行加计抵减;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列说明










主表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栏“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案例示范


案例1


案例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某企业2018年3月20日成立,自2019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19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 580000)÷(400000 580000 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19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企业2019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填列说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税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19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19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19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企业2019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2019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19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19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税额=(100000 120000 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19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案例2


案例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某企业自2019年5月1日成立,自2019年5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60000元,2019年7月期末留抵税额为0。该企业2019年8月份发生销项税额100000元,取得进项税额50000元。


分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600000÷(600000 400000)=60%,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可于2019年8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该企业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2019年8月一并计提加计抵减额。


1.企业2019年8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税额=(60000 50000)×10%=11000(元)


填列说明:该企业2019年8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企业2019年8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加计抵减额=100000-50000-11000=39000(元)


该企业2019年8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附列资料(四)》第6栏的本期实际抵减额。


案例3


案例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六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期末余额为5000元,2019年7月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60000元,该部分进项税额前期已计提加计抵减额。


分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 该企业2019年7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7月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10%=60000×10%=6000(元)


该企业2019年7月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5000 0-6000=-1000(元)


该企业2019年7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本期可抵减额为负数时,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附列资料(四)》中期末余额为-1000,留待下期冲减即可,不形成本期应纳税额。


3.该企业7月本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0-(-60000)=60000(元)


该企业2019年7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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