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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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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合资经营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合资企业条,依照《中外合资经营合企业法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三条,在中外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合资企业业指导目录执行。

合资

第四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的;


(二)合资违反中国法律的;


(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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