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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货便函2017年127号文(税种变更函2017第127号文件)

我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在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吗?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如果是经常发生的业务,还是应及时到市监局变更经营范围,“超经营范围”不意味着不能开具发票。


但是,企业不能长期超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管税务怎么规定,经常性业务都应该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否则真成了无证经营了。


1、无法在开票系统中开具相应税率的发票:如销售废旧电脑,开票系统无法选择13%的税率,你带金税盘去重新发行,是否给你发行,就看税局是否做税种和品名核定了。


2、开出发票后申报出现异常:征收品目和申报表有勾稽检查,企业自行开具核定之外的税种和征收品目,申报时系统就会提示异常。需要企业去税局核定相关税种和征收品目,限制才可解除。需要向税局说明属于偶发业务,获得同意后可不进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否则与经常性业务一样,须先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税局才会增加相应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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