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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希平税务筹划(税法与纳税筹划张鹏飞)

陈发树税案分析


【税收筹划思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需要缴纳25%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将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转让给个人,该公司再上市,然后再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其所得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股东转让限售股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


【税收筹划案例】


从紫金矿业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查到,紫金矿业股份公司成立时,与陈发树有关的3家公司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即新华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602.15万元,持有1729万股,占紫金矿业股份的18.2%,是第二大股东。


上杭县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资100083万元,持有665万股,占紫金矿业股份的7%,是第4大股东。


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46.35万元,持有16369万股,占紫金矿业股份的1.72%。


从招股说明书来看,紫金矿业成立之初陈发树个人并没有直接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随着紫金矿业谋划A股上市,陈发树等人也谋划直接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


紫金矿业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2007年2月5日,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每股面值0.1元的价格合计转让给陈发树35888.16万股紫金矿业股份,陈发树总计支付转让款3588.82万元。


于是,经过股份转让,紫金矿业股份就从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名下转移到陈发树个人名下。新华都工程以0.1元的面值转让给陈发树3.5亿股紫金矿业,同样以0.1元的面值转让给柯希平2.6亿股,新华都工程没有赚到一分钱,明知紫金矿业上市必然产生大幅溢价收益,赚取超额利润,新华都工程为何如此慷慨转让给陈发树和柯希平一个巨大的馅饼呢?


陈发树通过自己控制的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新华都工程5%的股权;而柯希平是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家公司持有新华都工程49%的股权。陈发树把法人股票转让为自然人股票后出售,不仅6亿多元企业所得税可以分文不缴,潜在的4元个人所得税也免去了。


随着以上纳税筹划模式愈演愈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31日发布财税〔2009)167号文件,对限售股开始征收20%个人所得、对证券公司技术完备之前的股票,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技术完备以后的股票则据实由证券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


面对个人限售股征税,大小非个人股东纷纷寻求新的纳税筹划方式。


一是,在大小非解禁后,等待大盘低迷之时卖出股票,然后再买入,等到高价时再卖出。例如,限售股成本价为1元,如果股价上涨到11元时出售,此时每股所得为10元,需要缴纳2元个人所得税。如果等到股价跌至2元时出售并随后再买,此时每股所得为1元,需要缴纳0.2元个人所得税。等到股价上涨到11元再出售,每股所得为9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利用ETF纳税筹划。ETF是指( Exchange Traded Fund),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又称交易所交易基金,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交易手续与股票完全相同。投资者既可以向基金公司中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又可以像封闭式基金那样在证券市场上按市场价格购买。但是向基金公司申购时只能通过该品种ETF基金所涉及的一揽子股票换取基金份额,赎回时以持有基金份额换取一揽子股票。财税〔2009)167号文件只说售限售股获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并未说明用股票换基金,卖出基金获利需要缴税,这就为那些持有限售股的个人大小非提供了一个纳税筹划通道。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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