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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好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律师(出口退税骗税100万以上什么罪)




袁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峨眉山XR实业有限公司与蔡某等人形成了挂靠关系,挂靠期间出口的198吨红茶均为真实交易,三方挂靠交易合法,完成了真实的出口交易,按照退税政策予以退税,应当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3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袁某的行为不应当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第一,蔡某的供述证实,除去实际的货款,多余的钱汇到XR公司账户,XR公司按照要求的汇率汇款到指定账户,等出口退税后,除去蔡某的汇兑损失、袁某的税费、茶叶纸箱等成本,剩下的钱一人一半;袁某的供述证实,和蔡某合作的主要盈利点是出口退税,出口后的退税蔡某得8.5%,XR公司得8.5%;张某的供述证实,外商收到货物后,将钱转入XR公司外汇账户,结汇后的钱从XR公司的外汇账户转入公司国内账户,后转入张某、韩某等人的个人账户,又通过转存或者现金方式存到袁某提供的个人账户,其中部分又转入了蔡某等人的账户。因此,蔡某与XR公司之间没有挂靠协议,根据蔡某、袁某、张某供述的经营模式和利益分配关系,二者之间亦未形成事实上的挂靠关系。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针对的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不适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第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039号)的规定,出口退税实质上是退出口企业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这就要求出口企业要取得的合法的进项留抵税额,并不是只要有出口货物就能退税,除XR公司自行生产并出口至越南的18吨红茶外,申报出口的其余180吨非XR公司的自产红茶,不符合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的条件。


因此,袁XR“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袁茂容及其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张严锋海关出口退税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挂靠经营即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挂靠协议,然后挂靠的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使用被挂靠的经营主体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


在出口退税领域,存在个体经营者挂靠外贸公司,以外贸公司名义退税的情形,外贸公司不实际从事出口业务,实际的国内采购环节与外商货物交付环节均由个人经营者直接对接完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也即货物只要真实出口,纳税人即有权在出口环节免税并申请退回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从而实现整体税负为零。


在挂靠经营中,外贸企业作为被挂靠方承担了进项增值税税负,在货物真实出口到境外之后,应享有出口退税权,申报退税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本案中,XR公司具备茶叶进出口权。XR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明知公司红茶实际生产能力不足,与蔡某共谋虚假出口,并约定由蔡某方负责出口报关,XR公司负责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及结汇退税。XR公司在银行结汇、退税后,将所收货款及部分退税款转回蔡永乐指定账户,以此循环完成出口业务。蔡某的供述也证实,等出口退税后,除去蔡某的汇兑损失、袁某的税费、茶叶纸箱等成本,剩下的钱一人一半;袁某的供述证实,和蔡某合作的主要盈利点就是出口退税!


由此可见,根据其经营模式及利益分配关系,他们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挂靠关系。同时,XR公司出口的180吨非自产茶叶,其收购发票系非法虚开,无法证明XR公司对此已承担进项增值税负,因此XR公司对此180吨茶叶不具有进项留抵税额,不符合增值税出口退税的条件。


被告人韩某受袁某授意,骗取相关检验检疫资料用于报关。韩某、张某在袁某的授意下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做虚假财务账目,用于申请出口退税等行为,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而被认定为“假报出口”,进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陈粤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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