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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政策 税收筹划政策信用竞争方面的风险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风险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面的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竞争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方面的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税收筹划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4、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6、、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信用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从2018年1月1日起,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政策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方,从2.5%提高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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