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北京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动产登记(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应当做的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折叠





内容解读

解读一

2019年7月14日,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提出,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供针对性金融产品和服务。国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条例》指出,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对同等申请条件下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应当保持一致,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设置贷款审批歧视性规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服务费用。


《条例》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按照规则公开透明、监管公平公正、服务便利高效、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要求,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解读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


三是优化市场环境。《条例》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


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条例》对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精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等作了规定。


五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条例》对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 监管”,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作了规定。


六是加强法治保障。《条例》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对标国际先进水平,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等问题,从构建公平竞争及其法治化的角度,在体制机制层面作出回应,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发各界积极评价。24日,世界银行正式发布《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Doingbusiness2020),报告显示,中国营商环境排名跃居全球第31位,比去年提升15位,这与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力度密不可分。


从10月8日《条例》草案通过审议到22日正式颁布,受到舆论广泛关注,澎湃新闻、凤凰网、中国经济网、21世纪经济报道等媒体观点认为制定《条例》显示了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努力,给了市场重要信心。此外,网民正面观感显著:28%的网民支持优化营商环境更加有法可依;21%的网民期待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发展;18%的网民称赞该条例是真正的惠民政策;15%的网民希望尽快落实政策收到红利;14%的网民认为营商环境是企业发展之本。此次《条例》正式公布,在诸多方面亮点频频,符合前期普遍期待:


下决心,对标世界一流。此次公布的《条例》距离该行政法规今年7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仅仅3个月。这样的速度和效率,充分体现出党中央、国务院在改善营商环境方面的决心和意志。《条例》分为七个章节,从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地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诸多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彰显党中央、国务院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一方面,直面当前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营商环境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制度性解决方案,回应了社会关切,凝聚了社会共识,另一方面,按照国际一流标准,结合国内最佳典型实践,明确各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方向和目标,切实增强了市场主体制度获得感。


护主体,贯彻平权理念。《条例》强调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和发展。“平等”一词在《条例》中共出现11次,《条例》明确要求“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上述规定都凸显党中央、国务院对各类市场主体平权发展的决心。《条例》同时强调,“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这些“暖民心”的政策是企业安心发展的“定心丸”。此外,《条例》第二章“市场主体”部分还从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两个方面,对保护自主经营权、市场准入、平等获取要素、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以及保护财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中小投资者、治理拖欠企业账款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意在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保护,促进投资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营氛围,尊重市场规律。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条例》更加全面系统地贯彻落实这些决策和部署。《条例》第三章“市场环境”部分围绕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障碍,对登记财产、跨境贸易、企业变更和注销,纳税、加大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涉企收费,以及公用事业服务、融资服务、鼓励创新创业、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政府依约履行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立法中传递的有效信息是,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最大限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最大程度增强政府民事领域公信力,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重公开,提升服务效率。《条例》明确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共治相结合的理念。一方面,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职责,严格规范权力边界,约束政府行为;另一方面,贯彻社会共治理念,注重发挥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各方面作用。第四章“政务服务”部分,围绕打造公平、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府运行体系,按照融合线上线下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诉求处理与监督评价三个方面,对政务服务大厅、人才服务、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清单管理、“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严控设定证明事项、深化投资审批、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规范审批中介服务,以及政企沟通、媒体监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为政务服务的不断优化提供法律法规支撑。


督公正,规范执法权限。《条例》把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行政执法大量行之有效的政策经验、实践做法上升到法规制度,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增强权威性、时效性和法律约束力,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例如,第五章“监管执法”中包容审慎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 监管”以及执法公示留痕可追溯等。此外,《条例》还将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公正监管、依法执法的意识,例如要求“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等。值得一提的是,信用监管部分,从征求意见稿的第五十四条要求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修改为正面鼓励的“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彰显了科学立法、人性化立法的国际水平。此外,第五十五条还明确“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分类监管”,为数字经济等产业发展留出充足的政策空间,值得点赞。


强法治,稳定企业预期。《条例》首次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范围、原则进行了明确界定,聚焦企业反映集中的“准入不准营”“市场退出障碍”“融资难、融资贵”“审批手续多时间长”“执法检查过多过频”等痛点难点问题,从体制机制层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弥补了法规方面的空白。第六章“法治保障”部分,围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从政策制定与施行和法律责任两个方面,对政策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限定、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普法宣传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政府责任、行业协会商会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值得肯定的是,《条例》中明确了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同时赋予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可享有向国务院提交书面审查建议的权利,这些规定对于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意义重大。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路径探析

营商环境作为“支配商业活动所必须的政策、法律、制度、规则等的一种复杂的融合体”,是经济发展的软实力,也是各国各地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一直以来,我国各地立足自身比较优势,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营商环境优劣,直接关系我国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目标能否实现。


我国营商环境逐步改善


营商环境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变量。为契合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2017年7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18年6月28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明确了营商环境改革在简政放权、创新监管和优化服务等方面的目标任务。同年7月,国务院大督查全面启动,强调营商环境改革要加快落实“五个为”和“六个一”要求。至此,全国营商环境改革全面展开,各地立足自身比较优势,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潜力,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第一,提高营商环境软实力,彰显制度优势。营商环境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创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变量。在经济新常态的时代背景下,中央明确提出要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契合新时代新形势作出新的制度安排,上海先行先试,聚焦企业反映最强烈的企业开办、施工许可证取得等环节进行优化,特别是把重大产业项目的审批作为检验营商环境的“试金石”,积极推行营商环境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如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信息,2018年1月30日起,上海不动产登记查限购窗口、审房产税窗口、交易过户窗口正式启动“一窗受理”。由上海市规土局、上海市住建委、上海市房管局、上海市地税局联合开展不动产登记“全网通”服务改革,将各类登记的办理时限统一调整为当日和5个工作日办结两种类型。此后,上海市民办理不动产登记只需跑一次大厅。施工许可证取得方面,积极开展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践。上海2018年3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大幅缩短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此后上海对社会投资项目按照工业项目、小型项目、其他社会投资项目分类,从取得土地到获取施工许可证,政府审批时间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5个、35个、48个工作日,相比原先105个工作日大幅缩短。


第二,牢固树立“店小二”意识,突出服务优势。充分对接企业的办事需求,聚焦企业反映最集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寻求各项需求的最大公约数并予以回应和解决,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让企业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变化。做到政府服务企业“有求必应,无事不扰”,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形成服务优势。进一步完善企业诉求协调处置机制,充分发挥好各职能部门作用,提高诉求处置效率。全面取消企业代办费、管理费等各类服务费用,将必要的成本纳入企业经营预算,全面减轻企业开办和运营成本。


第三,突出需求导向,增强企业获得感。对于重点产业项目,设“绿色通道”或“红色代办”,对重大事项特事特办。重点项目对一个地区的服务能级提升意义重大,根据项目进程“先办理,再补签”,次要材料欠缺的,可“先受理,后补齐”。在实施审批过程中,本着快速、高效、便民的原则,各窗口积极配合,互相沟通,及时协商解决。其他在审批中碰到的问题,由行政服务中心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协调,并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服务。把企业作为创新主体,为企业提供获得信贷融资的多渠道,逐步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和相对完整的资本市场。


坚持问题导向,优化营商环境


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我国营商环境尚有不足。一是企业开办流程仍有待优化。比如,一些地区的“一窗通”平台系统信息只能推送到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做到政府部门也同步获取。再如在身份认证方面,增加身份认证程序、银行开户信息迟滞等问题仍然存在,容易造成信息滞后现象。


二是企业获得信贷渠道狭窄。据一些企业反映,目前融资渠道比较单一。对一些中小企业而言,向银行融资除了要支付显性成本之外,还得额外支付隐性成本。


三是电力、燃气、供排水时限较难实现。尽管水、电方面,一些政府部门已出台相关文件,明确了接入的承诺时限,但由于水电煤报装还涉及多个部门,甚至有的地方目前还采用串联审批的模式,无法做到并联审批,这都导致实际中的承诺时限较难实现。


优化营商环境是实现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变革,其核心是通过制度改革,遵循市场规律,释放企业主体的活力,进一步发挥好政府的服务职能,从而实现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公平、高效、可持续发展。在既定条件下,最优化的资源配置会促进经济增长,而因外界因素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平衡可能使经济增长不平衡、低效率。以问题为导向,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成为我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方向。


针对“一网通办”还存在不足的问题,建议进一步优化“一窗通”平台。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除特别规定外对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事项,申请人可自选公章制作单位。逐步完善“在线咨询、在线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办理”等功能,推进部门业务系统与“一网通办”平台对接;同时,大力推进“移动办理”“自助办理”模式,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建立“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政务服务模式;健全部门间政务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破除信息壁垒,促进“一网通办”。


针对获得信贷融资渠道单一、成本较高的问题,需要加强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之间的产融对接。如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沟通解决会、相关研讨会、专场路演、企业上市政策推介会等多种形式,为企业提供投融资对接、项目展示和政策宣传等一体化服务。发挥产业引导基金作用,整合社会资本和产业基金,加大对主导产业关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渠道等进行融资,以实现企业获得信贷融资的多渠道畅通,不断开创产业集聚和企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局面。


针对获得电力、燃气、供排水方面目前无法做到并联审批的问题,建议完善“互联网 政务大厅”。通过加强网上服务大厅办公模式,积极推进行政服务信息化建设,实现网上虚拟服务大厅一站式服务。积极推进网上办事和网上咨询,审批相关的要素信息全部在网上进行公示,行政相对人在网上就可以了解办理要求,并可以在网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咨询。拓宽行政服务智能化建设内涵,构建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大平台。同时,通过公众微信号和便民服务APP,及时发布信息和服务资讯,拓展互联网模式下的服务渠道,最大限度实现“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路”的并联审批模式。






优化营商环境,中国永不止步

 过去凭借减税让利,通过拼资源、拼政策换得了外商投资的青睐;今后更需拼服务、拼信用、拼环境,营造持久的吸引力




  “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掷地有声。随着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拉开序幕,参展企业开始在中国上海广结良缘。来自全球的优秀企业家都很清楚:这片热土有不断成长的市场、有消费升级的商机、更有主动向世界开放的定力,而最具吸引力的,还是中国将“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努力。


  中国的投资吸引力如何,事实是最好的说明。不久前,世界银行发布《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为改革而培训》,在中国选取了上海和北京为样本城市,结论让人眼前一亮。开办企业只需9天,与经合组织高收入国家持平;解决商业纠纷时间短、成本低,远远好于经合组织高收入经济体;电力接入全免费,全世界除中国以外能做到这点的只有日本和阿联酋;总体排名比去年上升32位,5年累计提高50位……资本是用脚投票的,今年上半年,中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近3万家,同比接近翻番,这充分说明,全球经济风云变幻之下,挖掘中国机遇、深耕中国市场的信心反而越来越强。


  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正如习近平主席指出的:“各国都应该努力改进自己的营商环境,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不能总是粉饰自己、指责他人,不能像手电筒那样只照他人、不照自己。”国际资本对中国市场潜力的长期看好,来自于中国近些年围绕深化改革开放所作出的扎实努力。“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营商环境包括四个维度: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和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而提升其中的哪一方面,都离不开“改革”二字。这几年来,无论是围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进行改革动员,还是诸如“放管服”等改革实践,抑或是探索自由贸易区等改革突破,努力是持续性的。正如世行全球指标局官员所言,这些进展不仅是今年一年的改革成果,有很多是多年以来持续推进改革的结果。


  为服务企业全力以赴的并不止北京和上海,改善营商环境的行动在中国各地是普遍的。这样的动力,很大程度上缘于发展的需要、竞争的压力。人流、物流、资金流,都是流向营商环境的高地而非洼地。因此,我们也就看到了,当上海自贸区首创“负面清单”制度,各地自贸区也纷纷跟进;当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见效,类似的改革马上也在各地铺开。同时,有人先行一步,有人就必须快马加鞭。不久前,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入推进东北振兴提出6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条就是“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改革等不起、慢不得,各地优化营商环境,都要弘扬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改革精神。


  今天围绕营商环境的竞争不仅是全域性的,更是全球性的。它构成了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构成了外资进入中国的“投资指南”。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是凭借减税让利,通过拼资源、拼政策换得了外商投资的青睐;今后,我们更需拼服务、拼信用、拼环境,做到法律上平等、政策上一致、服务上优化,从而营造持久的吸引力。加快出台外商投资法规,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全面深入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尊重国际营商惯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的宣示,既是给全球企业的邀请函,也是对各级政府的动员令。


  优化营商环境,既存在于国内改革的语境中,也立足于对外开放的背景下,是一项没有休止符的系统性工程。开放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的鲜明标识,而这片热土还将继续引来各路英雄共同创业,在发展自己的同时造福世界。






优化营商环境 持续激发市场活力

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综合竞争力。按照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大力改善营商环境,取得积极进展,但仍有不少“短板”。必须针对市场和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多推“啃硬骨头”的举措。软硬环境都重要,硬环境要继续改善,更要在软环境建设上不断有新突破,让企业和群众更多受益。一要以简政减税减费为重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对企业开办、纳税、施工许可、水电气报装、不动产登记等事项大幅精简审批、压缩办理时间。进一步清理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降低通关环节费用。大力推动降电价。促进“证照分离”改革扩容提速。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原则,积极推进综合监管和检查信息公开。加快建立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制定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二要严格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政府要严守承诺,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对企业不公平对待或搞地方保护。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科技项目、标准制定等方面公平待遇,坚决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三要借鉴国际经验,抓紧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逐步在全国推行。会议决定,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对提升办理建筑许可和跨境贸易便利度开展专项行动。实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并联限时审批,简化施工许可等手续。对跨境贸易建立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机制。打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办事便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厚潜力。


通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基础科学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一要从教育抓起,潜心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对数学等重点基础学科给予更多倾斜。二要促进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融通,既要重视原创性、颠覆性的发明创造,也要力推智能制造、信息技术、现代农业、资源环境等重点领域应用技术创新。三要加大体制机制创新,采取政府引导、税收杠杆等方式,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基础研究投入。以重大项目攻关为中心集聚创新资源,探索开展基础研究众包众筹众创,推动重大科研数据、设施、装备等创新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四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布局基础研究,扩大科研人员研究选题选择权,完善以创新质量和学术贡献为核心的评价机制,建立容错机制,鼓励自由探索、挑战未知。五要多方引才引智。加大国际科研合作,大力培养和引进战略科技人才,加大中青年人才储备,稳定支持优秀创新团队持续从事基础科学研究,支持海外专家牵头或参与实施国家科技项目。




国务院:提出六方面政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企业困难凸显,亟需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更多采取改革的办法破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深入推进“多规合一”,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


  二是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清理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不合理准入条件。精简优化工业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管理措施,年内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下放到省级。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支持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鼓励引导平台企业降低佣金、条码支付手续费等。


  四是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优化货运驾驶员、兽医等部分行业从业条件。促进人才流动和灵活就业,明年6月底前实现职称信息在线核验。完善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放宽互联网诊疗范围,降低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申请条件。增加智能网联汽车等新业态应用场景供给。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