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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进项税转出 加计抵减 进项税转出 8.01万元






不得进行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已经加计抵减了怎么办?实务中有不少会计就遇到这种问题。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够透彻,在适用加计抵减新政策时,会计小林一激动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加计抵减了,而事实上,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抵减的进项税额,不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那出现了这种情况怎么办?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加计第39号进行了明确的回答,按其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并明确计提加计抵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进项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点评: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对象,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8.01万元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转出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对于这些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来说,务必要清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不能作为计提加计抵减的基数。对于文中小林的问题,根据总局的回答,需要分两步解决,一是要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二是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当期,根据对应的计算公式计算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调减对应的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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