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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开发间接费(国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

企业的下列费用支出属于开发间接费还是开发费用?

(1)开发用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不管是经营用地,还是开发用地,除投资性房地产之外,所有土地缴纳的土地使用时都应该在“管理费用”核算。因此,在总局、省局未作出明确之前,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使用税也暂时作为管理费用处理,不允许计入开发成本据实扣除。


参考资料:


1、《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88)财工字522号)


2、《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02号规定


3、《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4、《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因土地纠纷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


诉讼是一种企业行为,诉讼的主体是以法人主体身份出现的房地产企业,而不是某一个开发项目,所以,无论是因为什么发生诉讼,其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都应视为企业的费用,计入“企业管理费用”,不应该予以资本化计入到“开发间接费。


(3)企业开发部、预算部、材料部、技术部等部门的费用


企业开发部、预算部、材料部、技术部等部门作为企业的一个常设部门,应该属于企业的一个内部管理机构,他们的职能是为企业所有项目项目进行服务,而不是某一项目的内设机构。因此,这些部门的费用应属于企业费用,发生时应计入企业“管理费用”,而不能作为项目费用,计入“开发间接费”。即使是企业只拥有一个项目,这部分费用也必须作为企业“管理费用”处理


为什么必须区分开发间接费和开发费用?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开发间接费属于成本项目,允许据实扣除;


而开发费用,属于期间费用,不允许据实扣除,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出和开发成本之和为依据依依5%或者10%计算扣除。


如果企业人为将开发费用挤入开发间接费,不但虚增开发成本,还将造成费用与加计扣除的计算依据加大,最终造成扣除项目金额加大125—130%。从而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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