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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调减加计抵减是什么意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下面就是上篇文章结尾要说的:加计抵减、留底推说


增值税加计抵减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简称“加计抵减政策”)。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减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简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抵减〔2016〕36号)执行。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是什么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意思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简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例:甲企业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1月增值税销项税额200万元,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50万元,除此之外无其他抵扣事项,上期末加计抵减额加计余额与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均为0元,则当月应缴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015%=22.5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0 22.5-0=22.5万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200-150=50万元>0,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22.5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即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200-150-22.5=27.5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减额年第39号)第七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情形一


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调减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情形二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当期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意思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加计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是什么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调减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抵减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当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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