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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有哪些(以下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征的收入有)

风险点一:处置边角废料和残次品少计收入


汽车生产企业甲公司主营整车及零部件生产,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人员在对其开展税务风险应对时发现,甲公司在生产零部件的过程中,会产生许多边角料、废料以及残次品,除此之外还会收到汽车销售服务4S店退回的首保、三包汽车配件,而甲公司未对这些边角余料以及收回的零配件的种类、数量和金额进行账面记载,处置收入也未申报纳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边角料、废料、残次品以及收回的配件虽然不是常规的商品,但也属于货物的范畴,应当计入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尽管出售边角余料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很小,但对于汽车生产企业而言,卖废料是不可避免会发生的交易活动。因此,为避免税务风险,企业应当将取得的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计算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




值得注意的是,相应收入计入销售收入后,企业应以增加后的销售收入总额,作为计算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限额的基础。




风险点二: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


乙公司主营汽车零部件仓储及运输,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人员在对乙公司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2017年~2018年存在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的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认为,企业主营业务涉及汽车零部件存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规定,汽车零部件属于“工业原材料”项目,符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企业仓储设施用地可以按照33号文件规定,享受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按照3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对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相关政策对适用条件的列举方式属于正列举。换句话说,“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所储存的物资,必须是相应政策中正列举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其他物资并不在此范围之内。乙公司存储的汽车零部件不在相应正列举范围,仓储设施所占土地也就不属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应作补税处理。


为促进行业的发展,国家会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一些正列举的优惠项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文件正列举内容执行,对其他未列入列举范围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风险点三:租赁房屋作为员工宿舍抵扣进项


税务人员运用电子底账系统获取了丙汽车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发现该公司在2016年~2017年取得了征收率为1.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务人员就此与企业财务人员沟通核实。经了解,该公司为引进高层次技术人员,曾租赁个人用房作为员工宿舍使用,取得了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丙公司2016年~2017年租赁房屋作为员工宿舍,属于将购进服务用于集体福利,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作转出处理。




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增值税政策法规的规定,对于职工福利费支出等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已抵扣的,要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风险点四:取得“三代”手续费返还少缴税款


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丁汽车公司取得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的“三代”手续费返还,但未计算缴纳相应增值税。由于该公司高层次人才较多,相应的工资、薪金较高,返还的“三代”手续费金额也较高。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认为,企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相关税款,属于履行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不属于销售服务或其他增值税应税范围,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三代”手续费无须缴纳增值税。


按照目前增值税政策法规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企业要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合规填列财务报表。与此同时,企业还应准确计算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将获得的手续费返还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相应企业所得税。


风险点一:混淆销售货物和提供安装服务收入


一般情况下,冷藏板材供货企业在向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销售冷藏板材时,会负责安装工作。由于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安装服务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2019年5月1日起,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提供安装服务适用9%税率)。实务中,供货公司容易存在混淆销售冷藏板材和提供安装服务收入的风险。


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W公司虽已分别核算货物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但申报的销售货物和提供安装服务收入与同行业相比并不合理,安装服务收入明显偏高,遂要求W公司财务人员提供相应的销货合同。经比对发现,W公司部分合同仅有总价,虽注明安装,但无安装费用,也未单独签订安装合同。对此,W公司财务人员辩称,有的安装工程较为复杂,无法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安装费用,待安装完毕后,才能按实际收取的安装费申报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安装服务收入的界定,实际执行中,应当按合同约定判别——可在同一份合同中分别注明,也可另签安装合同注明。如在合同中仅标明总价、未分别注明货物和安装服务金额的,按混合销售,统一从高适用税率;如在合同中分别注明货物和安装服务金额的,可以分别适用销售货物税率和提供安装(建筑)服务税率。最终,税务机关要求W公司根据销货合同逐一核对已申报的安装服务收入,对于合同未约定安装费用,且未补充签订安装服务合同的,应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冷藏板材生产企业对销售货物并负责提供安装服务的业务,应当分开核算对应的销售额,准确划分销售自产货物收入与提供安装服务收入,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否则,企业需要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风险点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不准


冷链物流设施所使用的冷藏板材一般为非标尺寸,需根据客户的设计要求定制。供货单位基本采取“以销定产”的经营模式,即首先签订销货合同,供货前按合同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预收款项,然后按照客户要求,组织材料采购和产品生产,再将自产的冷藏板材运送到客户工地现场安装。如何准确把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冷藏板材生产企业需要关注的税务风险点之一。


税务人员发现,W公司连续三年的财务数据显示,企业无预收账款发生,而“应收账款”科目中存在部分客户贷方余额长期挂账的情况,且W公司负责人不经意间透露,公司近年来发展迅速,承接了不少冷库工程项目。部分业务由于冷链项目整体规模较大,发出冷藏板材后,安装和验收结算等过程耗时较长,公司垫资压力较大。对此,税务人员意识到,W公司销售的冷藏板材,可能存在未及时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的情形。经询问,W公司未设置“预收账款”科目,在会计核算时将预收款项记入“应收账款”科目贷方,待整体项目结算完成后,再开具发票并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


W公司销售冷藏板材和提供安装服务,并不属于混合销售,企业在收到预收款并发出材料后,即应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明确规定:企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还规定,企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则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据此,税务机关要求W公司根据销货合同、预收款明细、送货单和验收单等资料,合规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准确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


实务中,冷藏板材生产企业一般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板材。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相关企业需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延后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风险点三:享受税收优惠财务核算不规范


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使用的墙体材料,一般是冷库保温节能材料,即冷藏板材。实务中,冷藏板材生产企业生产的冷藏板材,通常属于颇具代表性的冷库用新型墙体材料,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不过,企业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须满足政策相应条件,如果对政策适用要求把握不准,容易存在税务风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件”)规定,W公司生产的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优惠。不过,企业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并按规定单独核算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税务人员对照73号文件规定,对W公司生产的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是否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相关条件进行了核实。经核实,W公司满足73号文件所规定的三个条件,既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也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产品同时符合该文件列明的享受优惠政策需满足条件。


但是,税务人员发现,W公司同时生产、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冷藏库板和其他产品,虽能够单独核算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但却将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计入一般计税项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W公司还存在未按照规定,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分摊的问题。由此造成企业存在多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少缴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的风险。最终,W公司补缴了相应税款。


实务中,冷藏板材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冷库保温节能材料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应对照7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判断。具体来说,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属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还应当同时满足政策适用所需条件。此外,企业还须单独核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并能够准确核算即征即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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