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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租赁非居民住房(非居民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



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变更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已经确权的土地,仅部分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将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支持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的宗地内,允许配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及保障力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4%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不低于1%的公租房。


二是落实税费和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政策。积极争取通过国家、省现有经费渠道,持续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支持。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民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按低限减半收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办理用水、用电、用气、供暖报装时,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三是完善金融配套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鼓励各金融机构结合我市租赁住房市场实际,有针对性提供金融服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四是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审制度。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五是完善公共服务配套。积极探索租购同权,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从就业创业服务、出行福利、社会保险、卫生健康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创新政策,特别是教育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承租户子女,可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加强全程监管。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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