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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你知道厦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流程是什么吗?


我来告诉你!


厦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条件:


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或持有有效凭证的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行为。


厦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2、租赁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3、已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提供出租房屋的权属证书(复印件);


4、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提供有效凭证:


(1)属购置商品房的(已竣工):已办理项目权属初始登记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


(2)属开发商尚未销售的商品房(已竣工):提供未售商品房土地房屋登记簿查询结果清单(复印件)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批准证明(复印件,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无需提交)、标注出租部位的房屋平面图(复印件);


(3)属自建用房类型的房屋:提供建设用地批准证明(复印件)、建设工程批准证明(复印件,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无需提交)、标注出租部位的房屋平面图(复印件);


5、属初始登记备案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原件或复印件);


6、出租抵押的房屋,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材料(原件);


7、营业执照(电子文档);


8、属购置商品房的(已竣工)尚未办理项目权属初始登记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电子文档);


9、属开发商尚未销售的商品房(已竣工)和自建用房类型的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建设工程批准证明的无需调阅,电子文档);


10、属开发商尚未销售的商品房(已竣工)和自建用房类型的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电子文档)。




厦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具体流程


网上办理


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登录方式


1.登录“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官方平台。


2.访问“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方网站,在“专题专栏”选择 “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


3.通过手机进行APP搜索或扫描租赁平台页面上的二维码下载“租房直通车”APP。


4.通过微信公众号直接搜索关注“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微信公众号或手机扫描租赁平台页面上的二维码进入“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租房”。


5.通过支付宝生活号直接搜索“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生活号并关注,进入“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生活号,点击“我要租房”。


6.访问“i 厦门一站式惠民服务平台”,进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 应用。




岛内受理备案业务的服务窗口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C厅33号窗口


电话:7703203


岛外受理备案业务的服务窗口地点


●海沧区: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国土环保大楼506室


电话:6800900


●集美区:集美区集源路65号一楼


电话:6066352


●同安区:同安区祥平西路1号308室


电话:7579025


●翔安区:翔安区新店镇下曾路祥福六里88号五楼


电话:7882298


现场办理


地点:


1、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B厅(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1楼B厅1-5、7、18-26号窗口,3楼D厅27-32号窗口)


2、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1楼27-30窗口)


3、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二楼30-33、35号窗口)


4、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同安区银湖路8号1楼19窗口(网签)、20-23窗口)


5、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1楼4、7号窗口)


时间: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流程:


1、申请人提交材料;


2、受理、审查;


3、领证;


(1)窗口领证;


(2)EMS邮政速递送达。


关键步骤


1.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提供的申请材料为外文文本的,应当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文本。


2.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章)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办理公证或者认证。租赁期限超过五年,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


3.房屋划分若干部位出租的,应对出租部位进行编号,并在申请表、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平面图上标明其出租部位、编号及出租面积;


4.依据《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规定》(厦府办(2018)68号),软件园二期、三期及后续开发区域研发楼和入园企业,须提交厦门市软件园管委会出具的取得入园租房资格证明及具有出租资格证明。


入园企业未经批准将研发楼用于出租的,管委会有权强制企业退出园区,对企业自建或购买的研发楼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回购或收回。




查询预约


1、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入“房屋租赁初始、转租登记备案”页面,点击“我要申报”;


2、根据系统提示上传所需材料,完成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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