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成本加成法计算增值税(完全成本加成法和变动成本加成法的区别)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头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PCXU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汕头税一稽 罚 〔2021〕 1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主要代理销售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电器。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共取得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货物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61份,金额合计28,430,968.74元,税额合计3,696,025.99元,价税合计金额32,126,994.73元。其中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你公司向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货物金额合计为13,508,978.12元,税额合计1,756,167.08元,价税合计15,265,145.20元;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购进货物金额合计为14,921,990.62元,税额合计1,939,858.91元,价税合计16,861,849.53元。你公司2019年申报增值税销售额60,000.00元,2020年申报增值税销售额200,000.00元。


购进货物发票金额远大于你公司申报的年销售额。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纪锦华承认存在部分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行为。 你公司在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购进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家用电器价税合计金额32,126,994.73元,已全部销售,但未入账未依法申报纳税。我局检查人员于2021年9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汕头税一稽税通〔2021〕1090号),要求你公司提供核算成本、费用及收入的账簿凭证等资料,但你公司在2021年9月17日回复我局称,销售货物都是采用现金收款,无法提供完整的销售凭证及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凭证,只能提供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的进销存报表、部分商品调拨单以及与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产品价格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规定,对你公司账外销售货物未申报纳税的行为应核定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的规定,对你公司账外销售货物的销售收入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264,422.64元。


罚款金额(万元): 26.44226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