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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物抵债,还想少开发票甚至不开发票,债权人自然不答应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的破产、重整、债务重组日益普遍,企业的经营自然有好坏,有的时候债权方急于回款,或者判断债务人朝不保夕,本着能拿回一点是一点的想法,就允许债务人拿货物或者设备来抵债,很多时候这些货物或者设备值不了多少钱的,却往往能抵掉很多债权,对于债权人来说,自然损失很大,可这也是基于债权人的独立判断,总比最坏的可能强吧

今天,专门讲讲会计和税法上对于债务重组的规定吧

债务重组(债务重整),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

考注会、税务师或者中级会计时,有时会考债务重组的案例,这里的会计分录往往涉及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五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例题: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4520元已逾期,经协商决定进行债务重组。乙公司债务重组日抵债资料为:(1)以银行存款偿付甲公司账款100万元;(2)以一项固定资产偿付其余债务,乙公司该项设备的成本为2 850万元,已计提折旧50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为3 000万元,支付清理费用5万元。

甲公司对该债权已计提坏账准备20万元,相关资产在债务重组前后不改变用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

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固定资产 3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0

坏账准备 20

营业外支出 1010

贷:应收账款 4520

请注意,甲公司的营业外支出是没有发票取得的,也的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来年汇算清缴有专门的表格要填报

乙公司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债务重组利得=4520-(100+3 000×1.13)=1030(万元)

固定资产处置损益=3 000-(2 850-50)-5=195(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2 800

累计折旧 50

贷:固定资产 2 85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

贷:银行存款 5

借:应付账款 4520

贷:银行存款 100

固定资产清理(公允价值) 3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03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95

贷:资产处置损益 195

按照企业会计准备第12号的规定,上面的会计分录天衣无缝,可是关键的一点,抵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怎么取得,得让人评估,评估的钱谁给,债权人已经亏了不少了,再掏钱,一百个不愿意,债务人还能不欠税顺利开票就不错了,让他掏钱,呵呵

会计类的考试都是标准化的,考的也都是没有争议的内容,可现实状况又是无比复杂的,笔者接触的很多以物抵债都是按照抵掉的债权来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比如A公司欠B公司113万元,直接以一批酒作价113万元抵债,好在A公司账上有留抵税额,不欠税,直接开具了含税价113万元的发票。但是这批酒很可能只值20万元(不含增值税价格),酒的市场价格应该不难获取吧

但是上面的开票就有问题了,虽然双方账务上处理方便了,却和会计准则的规定格格不入,而且涉及虚开发票的嫌疑,毕竟酒公允价值只有20万。好在,只要没有偷漏税或者虚增进项税额,我想税务局一般不会过多追究这种开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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