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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印花税应如何缴纳

A公司为一家软件开发公司,2021年1月向其供应商B公司借款1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化15%,借款期限1年,按月支付利息,到期归还本金。协议签订后A公司按1.25万元/月支付B公司利息,B公司开具利息发票给A公司。

问: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利息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利息发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文件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文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综上可知,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利息发票是按照年化15%的利率开具的,超过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因此A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无法按照15万元=1.25*12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A公司需要找出金融企业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的依据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

问:A公司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A公司无需缴纳印花税--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A公司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A公司无需缴纳印花税--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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