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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受益计划对企业税收影响(实施设定受益计划可能会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延期支付激励模式一般只对掌握公司核心资源的部分高管人员实行,将高管人员每年的绩效薪酬按一定比例转至延期支付薪酬账户,经过约定年限或者直到任期结束并经审计合格后方可以提取。如约定时间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则该账户资金将被没收。这种激励模式的引入将有效约束公司高管人员的职业行为,最大限度降低公司的经营损失,增加竞争对手抢夺公司人才的成本,从而保护公司的核心资源和竞争力。




一、延期支付激励简介




延期支付也称“延期支付的业绩股票”,是指公司将管理层的部分薪酬,特别是年度奖金、股权激励收入等按当日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折算成股票数量存入公司,为管理层人员单独设立的延期支付账户。在规定的年限期满后,以股票形式或根据届时股票市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简单地说,就是在一个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年初时间,公司为激励对象制定了薪酬收入计划(通常为年薪 年终奖 股权激励收入)。在超过年终奖的业绩指标之上,设定一个风险收入(股权激励收入)指标,如果激励对象在当年度年终业绩达到风险收入指标后,就可以获得风险收入。但该风险收入并不在当年发放,而是按照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折算成股票数量(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则无须折算处理),存入公司为激励对象专门设立的延期支付账户,在约定的期限后或者退休后,以公司股票形式或者期满后的股票市场价格以现金方式支付。




为了更方便理解,我们可以想象公司给激励对象分蛋糕,但并不是马上分完,而是将蛋糕切成三块,第一块是基本工资,第二块是奖金,第三块是风险收入。只要激励对象每天正常出勤,就给第一块蛋糕。当月表现合格就给第二块蛋糕,完成公司特定的业绩目标,就给第三块蛋糕。但第三块蛋糕并不是现在给,而是在一定年限内按比例分若干次给,这就是延期支付激励模式。




二、延期支付激励的特点




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一种模式,延期支付激励的本质仍然是一种工具,如果在其适用范围内使用则可以起到很好的激励效果,如超过其适用范围就有可能适得其反。在明确其适用范围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延期支付激励的优缺点。




(一)延期支付激励优点




1. 激励和约束对等




延期支付激励将激励对象的利益和股东、公司的利益紧密捆绑,将激励对象的一部分薪酬转化为股票且长时间锁定,增加了其退出成本,促使激励对象更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减少短期行为,有利于长期激励,帮助公司留住并吸引优秀人才。




2. 约束性更强




在股票期权模式下,如果股票价格下跌,则激励对象可以放弃行权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损失的无非是时间成本。而延期支付计划中,激励对象只有通过努力工作提升公司业绩,促使公司股价不下跌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




3. 激励期限较长




延期支付激励的期限在中国一般设置为3—5年,在美国甚至设置为退休之后,目前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对该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设置。




4. 减税作用




从法律上讲,延期支付激励支付给激励对象的风险收入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延期支付激励模式下激励对象的收益是以未来股票的形式获得,所以于激励对象而言,延期支付模式还具有减税的作用。




5. 可操作性强




延期支付激励操作非常简便,应用前景非常广泛。如果将延期支付计划当作一种设计思路的话,可以将延期支付和其他任何一种模式相结合,创造出新的股权激励模式。




(二)延期支付激励缺点




1. 收益大小不可控




上市公司的延期支付计划获得收入来自于两个部分,一是延迟期限届满后的股票价值,二是延期支付期限内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上升部分。对于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而言,股票的二级市场风险不确定,激励对象不能像股票期权一样,在股票价格高时行权,在股票价格低时不行权,延期支付激励的激励对象无法将其收益最大化。




2. 激励力度相对较弱




由于激励对象持有公司的股票本身就较少,获得的收益被分为若干年分批次延期进行支付,因此难以产生较强的激励力度,与其他模式相比激励力度相对弱一些。




三、延期支付激励的设计




普通公司如果要实施延期支付激励计划,一般需要执行两个步骤。第一,制定薪酬模式与支付期限。公司可以给激励对象(主要是高管、职业经理人)制定薪酬计划,将该薪酬结构设计为三个部分:基本工资 年终奖 延期支付收入。公司还可以和激励对象共同约定或者由公司直接确定支付期限。第二,制定业绩考核目标和兑现条件。




当经理人完成延期支付的业绩目标后,就得到了约定好的延期支付收入。但当年不兑现,在未来约定的年限内(通常3年)逐年兑现,经当年的业绩考核合格后每年兑现一次,一般第一年兑现2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50%。如果当年业绩考核不合格 ,则取消当年的延期支付收入,但不影响其他年度的延期支付收入。




A为某公司高管,是公司本次延期支付计划的激励对象。激励计划具体设计如下:首先公司将A的薪酬模式设计为:基本工资 年终奖 延期支付收入。然后根据公司目标制定年度业绩指标、延期支付收入业绩指标和绩效考核制度。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年终奖是完成公司制定的年度业绩指标后一次性发放。在年度业绩指标之上,公司还设定了一个延期支付收入业绩指标,如果A完成了延期支付收入业绩指标,就可以获得相应比例的延期支付收入,该收入逐年按比例进行发放。




四、延期支付激励的适用




延期支付激励模式由于操作简便,实用性强,通常可直接适用于业绩稳定、处于成长期后期和成熟期的上市和非上市公司及集团公司、子公司等,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的不同合理选择不同模式进行结合使用,往往会效果更佳。延期支付激励模式的思路也可以延伸到其他股权激励模式,创造新的激励模式。比如将延期支付激励的思路用于虚拟分红激励模式,将激励对象获得的虚拟分红一部分兑现,一部分延期支付,从而进一步加强对激励对象的约束等。




五、延期支付激励计划协议模板






延期支付激励计划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 公司延期支付激励计划》、《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甲方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甲乙双方就延期支付激励计划订立如下协议:




一、股票来源及数量


本次股权激励不涉及实股,以公司的股票为虚拟标的股票,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份虚拟股票。




二、股票授予价格


本次股权计划的授予价格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日的公司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三、股票授予条件


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虚拟股票:


(一)资格条件


1、确定激励对象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的职务依据及范围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被证券交易所或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直接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未满三年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股转公司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其他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激励对象职务变更成为不能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


(6)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法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者被公司解聘的。


(7)激励对象辞职。


(8)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


(9)激励对象死亡(如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执行)。


(10)公司章程规定或双方约定不得享受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不得参与本计划情形的,公司有权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


(二)其他条件


激励对象享受本次激励计划除满足上述关于资格的限定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认为的其他必要的授予条件。


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如果低于 %,则取消该年度股权激励。




四、股票延期支付


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入为按股票授予价格折算成股票数量存入公司,公司为激励对象单独设立延期支付账户。在三年期限届满后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一)第一支付年度:公司向激励对象支付全部延期支付收入的20%;


(二)第二支付年度:公司向激励对象支付全部延期支付收入的30%;


(三)第三支付年度:公司向激励对象支付全部延期支付收入的50%;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要求及期限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主动离职或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不能胜任所聘任的工作岗位或绩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公司股东会备案,公司可以取消激励对象的延期支付收益;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备案,公司可以取消激励对象的延期支付收益;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应当根据激励计划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成熟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成熟。但若因非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成熟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遵守协议约定的权利限制;


3、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


(三)其他说明


公司确定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必然享有本计划有效期内一直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照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责任大小给予对方经济补偿。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采取诉讼的方式时,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七、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以《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内容为准。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增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日开始,至 日止。


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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