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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价外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有)

营改增后,增值税成的重要程度对纳税人和财会人员来讲进一步提升,而销售额如何确关系到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准确性,本文对不同销售方式的销售额确定进行阐述。(政策截止2017年7月7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
8.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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