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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租赁纳税申报表填写(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申报表怎么填)

财产租赁所得个税扣缴申报表如何填报

问:我单位承租自然人的一套房产,向其支付租金时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可以扣减租赁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加等税费。“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中第9列“费用”,第11列“减除费用”,第20列“允许扣除的税费”,请问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和租赁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应在哪一列填写?判定收入是否超过四千元应在扣减租赁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之前还是之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表说明中明确,第9列“费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取得其他各项所得时无须填写本列。第11列“减除费用”:按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填写。如2019年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申报时,填写5000元。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填写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按收入的20%填写。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表说明虽然没有对第20列“允许扣除的税费”的具体解释,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文件附件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填表说明中明确,第12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填写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费。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时,填写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因此,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的减除费用应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第11列“减除费用”处填写;租赁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加等税费应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20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处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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