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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务局好还是稽查局好)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盐税稽罚告〔2021〕37号




江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2090***098568R):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经查明,你单位对云南新正达磷化工有限公司等4个客户的收款金额近930900元(含税)收入未及时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应补缴增值税134100.32元。其中: 2009年4月份 944.44元,2010年1月100256.41元,2010年5月2818.80元,2011年7月28767.16元,2011年9月1313.51元。


此迟滞收入经核对相应成本资料,应调增相关年度应纳税所得95707.64元。其中:2009年2036.31元,2010年66480.73元,2011年27190.60元。


2.经查明,你单位隐藏下脚料收入,不申报纳税。你单位于2011年8月(内账5号凭证),搬家卖废铁收入现金123500.00元(含税),未及向国税部门申报增值税17944.44元(123500÷1.17×17%),相应应予核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5555.56元(123500÷1.17)。


3.经查明,你单位代收盐阜板业加工费收入未及时申报纳税。你单位于2010年5月(内账93号凭证)代收盐阜板业加工收入现金3000元(含税),收入未及向国税部门申报增值税435.90元(3000÷1.17×17%),相应应予核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564.10元(3000÷1.17)。


4.经查明,你单位取得郑州招标卖标收入未及时申报纳税。你单位于2010年5月(内账93号凭证),取得郑州招标卖标收入50000元未及时向国税部门申报,应予核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


5.经查明,你单位购进原、辅材料和发生施工费用,未取得合法票据税前列支,挤占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其中2009年1月至12月,入账材料、修理费用、加工费用无合法有效票据,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5668.5元;2010年1月至12月,入账材料、修理费用、加工费用无合法有效票据,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108,383.20元;2011年1月至12月,入账材料、修理费用、加工费用无合法有效票据,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198988.05元。上述无合法票据的材料、修理费用、加工费用均已实现完工并销售,故应核增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合计313039.75元。


6.经查明,你单位存在利息支出未取得合法票据。其中2009至2011年向个人拆借资金,支付的利息支出,大部分未取得合法票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仍有部分利息支出未作调整;2010年财务费用共列支利息费用618366.54元,含无合法票据金额522513.80元,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未调整47738.9元,应予核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7738.9元;2011年在财务费用共列支利息费用426171.04元,含无合法票据金额248176.66元,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未调整,应予核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48176.66元。


以上违法事实合计应追缴你单位增值税税款152480.66元;应追缴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款97086.10元,其中2009年1540.96元、2010年75230.72元、2011年20314.42元。


2.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2)相关账簿、凭证复印件;


(3)检查所属期间你单位的税务申报书;


(4)你单位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


(5)你单位提交的相关事实陈述情况报告。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2010、2011年账外经营的违法事实,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是偷税,偷税额51835.79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8号),对偷税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③违法行为较轻的;”,你单位接受检查期间能够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涉税资料并主动预缴税款100256.41元,是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行为,现拟处所偷税额百分之六十的罚款,拟罚款金额31101.4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5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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